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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项目“捞”千万 安徽地矿局原局长李从文获刑13年(3)

发布时间:2019-09-04作者:来源:

   贪污是否未遂成焦点
    庭审中,李从文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李从文与张修文、田光新套取资金构成贪污罪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贪污的犯意是张修文提出,也是张修文主导的,李从文在听取张修文和田光新的提议后表示同意,但对具体操作和具体数额在案发前不清楚。虽然李从文、田光新、张修文3人作用相当,但是李从文的作用相对较小。李从文始终没有占有套取的资金,套取的资金有一部分还在公司账户内,该部分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
    李从文贪污公款属于犯罪未遂还是既遂,是否为从犯,成了该案的辩论焦点。
    法院认为,李从文伙同他人贪污公款1186余万元,系共同犯罪。张修文、田光新是犯意的提起者和积极实施者,李从文作为田光新的直接领导对张修文、田光新的提意予以同意,系实施贪污行为的决策者。没有李从文的同意,田光新、张修文不敢也不能实施贪污行为,没有张修文、田光新的提意和积极实施,李从文也不能独自完成贪污。因此,3人在本起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应根据李从文在贪污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对其进行处罚。
    从查明的事实可知,涉案“工程款”发票已全部核销,在被套取的资金中,张修文、赵宏已领取537余万元,属于贪污犯罪既遂。李从文及其他共同犯罪人已实际控制另外的648余万元,也属贪污犯罪既遂。应认定为未遂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法院审理认为,李从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以虚开工程发票、虚增工程成本的方式,套取、侵吞公款人民币1186.0996万元;公款报销私车费用人民币5.6312万元,共计人民币1191.730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李从文为他人在承接项目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2.149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法院综合考虑李从文犯罪的事实、情节、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作出判决。
    宣判后,李从文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服从法庭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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