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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认罪认罚从宽并非花钱买刑(2)

发布时间:2019-09-11作者:来源:

  刑事和解平息纷争
  仅限轻微刑事案件
  2002年,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在孟广虎故意伤害案中,适用辩诉交易制度,开庭只用了25分钟便结案。最终,无论是公诉人、辩护人,还是被害人、被告人,都表示满意。
  此后,孟广虎故意伤害案被很多学者视为“中国辩诉交易第一案”。
  据了解,辩诉交易是源于美国的一项司法制度。这项制度在美国1974年修订施行的《联邦刑事诉讼规则》中得以确立,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前,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认罪。被告人承认所控罪行后,法官便不再召集陪审团进行听证审理,而直接判处被告人相应的刑罚。
  业内人士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官方文件中很少提到辩诉交易,而是称之为刑事和解。刑事和解是指通过调停人使受害人和加害人直接交谈、共同协商,达成经济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有利于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处置的诉讼活动。因此,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既有对辩诉交易在内的刑事司法实践经验的借鉴,也有对我国自身司法试点探索经验的运用。
  北京律师肖东平认为,传统司法中,重点都放在犯罪嫌疑人身上,这使得被害人往往成为被遗忘的人,被害人法益的恢复更是退居次要地位。刑事和解制度以加害人和被害人的直接商谈为特征来解决刑事纠纷,弥补了常规刑事案件解决方式的不足,而且刑事和解有司法机关的监督和确认,保证了纠纷解决的有效性、合法性和正当性,与民间的“私了”明显不同。
  据了解,可以进行刑事和解的案件必须是轻微的刑事案件,即: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类型,属于民事纠纷的范围,依据刑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应当被判处3年以下刑罚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在主观上属于过失犯罪,依法应当被判处7年以下刑罚的案件,但是渎职罪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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