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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识拆迁办?到底有没有法律赋予的权利?(2)

发布时间:2019-09-25作者:来源:

    实践中我们也经常会接触到如下类型:1、房屋征收办:此类以事业单位为主,多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设立,大多负责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叫法,也以房屋征收中心、房屋征收局等为主;2、拆迁指挥中心:此类也以事业单位为主,多为县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建设部门等内设机构,其负责某一地区国家建的设拆迁管理工作,叫法也以拆迁事务所、拆迁指挥部等为主;3、征地拆迁中心:同样为事业单位,此类将征收土地和房屋拆迁合并,多为保障国家各类建设项目的用地供应,进行统一征地、拟定补偿等职责。叫法如土地征收中心,土地储备中心,征地拆迁事务所,征地拆迁处,征地拆迁指挥部等。
    “征收办”这种内设机构作为本案的被告同样也有法律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25条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房屋征收部门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过程中对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应独立承担责任。此条规定也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条第2款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作为承担责任的主体遥相呼应。本案中,由于原告张某并未获取县政府作为主体拆除房屋的证据,同时有征收办曾经公告的证据及其自认的事实,因此确认征收办强拆违法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
    当然我们也要区分来看,并非所有政府组织设立的征收部门都可以独自承担法律责任,可以作为被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20条之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以外的,行政机关设立的没有独立职权的内设机构或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应以设立它的机关为被告。因此,征收部门在这里并没有独立职权,不能承担独立法律责任。例如,针对集体土地上的土地或房屋进行征收而设立的征迁机构,其大多为人民政府、建设部门或规划部门等临时内设机构,百姓若对其在征收过程中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应以设立它的机关作为被告。
    律师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调取了其房屋所在地项目为丽景花园一期工程,房屋也因此早已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内。灵璧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此次房屋征收工作,也必然因征收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案件目前已进入赔偿阶段。广大被征收户在面对房屋征收部门时也要坚持原则,在谈判或诉讼时力争做到有理有据有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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