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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识拆迁办?到底有没有法律赋予的权利?(1)

发布时间:2019-09-18作者:来源:

    “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维持。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确认灵璧县征收办强拆行为违法,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6月4日,随着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槌掷地有声的敲击,历时一年之久的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灵城镇张某诉灵璧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确认强制拆除房屋一案宣告终结。对于当事人及这份判决分量很重,从县政府到征收办,二审判决将灵璧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的违法行为定格在此。本案中涉案地区系县政府牵头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为棚户区改造具体负责单位。法院何以最终确认了征收办强拆违法?负责房屋征收的办公室难道没有权利拆除房屋吗?
    2011年《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代替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现如今绝大部分拆迁办公室也摇身转变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也就是前述案例中的“征收办”。依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征收办主要承担以下职能:一、委托实施单位承担其工作(条例:5条第1款);二、对实施单位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条例:5条第2款);三、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条例:10条);四、做好宣传及组织工作(条例:13条2款);五、组织入户调查等工作并进行公布(条例:15条);六、监督征收中不当行为(条例:16条2款);七、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供周转用房(条例:22条);八、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条例:25条);九、建立补偿档案,公布情况(条例:29条)。
    至此,我们可以看到被征收人与征收办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是有法律依据的,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该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所以,我们在谈判时,也应注意对方主体身份,有理有据有节的与其进行谈判,力争把房屋及每一项财产列明,列详尽,在评估时追求客观、公正,切不可漫天要价但更不能容忍无理打压,随意让步。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法律、行政法规并没有赋予征收办强制拆除房屋的权利,也就是征收办强制拆除本案中张某的房屋缺乏职权依据。因此,这也是本案中征收办败诉的致命一点。
    现如今征收办作为征收主体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是比较典型的一种模式与类型。但由于各地省情不同,类型与模式也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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