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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建设的转折性实践(3)

发布时间:2019-10-11作者:来源:

——哈尔滨解放区法制实践的先行展开
  哈尔滨刚刚解放面临着城市接管干部短缺的情况,邵天任院长虽孤身一人完成了接收法院的工作,但司法审判工作开展面临案件数量多、纠纷复杂、司法人员奇缺、无法律可援引等困境,法院因此做出了不同路径的尝试。在司法干部任用上,大胆留用“旧人员”并选任“新人员”;在适用法律时,援引民国法律、援引苏联法、援引农村根据地法令、援引解放区新制定的法规,变通并用的方式审理案件。尝试后的结果可以总结为:援引民国法律有与政治体制相违背之嫌,援引苏联法照搬苏联模式却与中国实际情况不符,援引革命法却发现城市与乡村巨大差异无法弥合,因此,先“变通适用”、后“制定新法”、行“特色法制”是哈尔滨解放区司法审判制度的重要探索和尝试。
  转折性实践对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影响
  以往革命根据地的政权与法制建设实际上属于局部、区域规模,与国民党政权相比,革命根据地处于战略上的守势。因此,法制建设大多体现革命的近期目标,全面保障工农大众利益是理论上的,缺乏可操作性。哈尔滨解放区建立后,中国革命形势已经明朗,由战略上的守势转为攻势,星星之火已经燎原,建立全国政权已指日可待。因此,哈尔滨解放区的法制建设立足于哈尔滨,着眼于全中国,正如1946年7月16日松江省政府主席冯仲云在哈尔滨市临时参议会成立大会上的致辞所说,“把哈尔滨解放区作为争取民主的中心,实现哈尔滨市的民主,进而实现北满的民主、东北的民主以至最终实现全中国的民主”,哈尔滨法制建设的探索和实践已经具有为新政权治国理政摸索经验的使命。
  哈尔滨解放区法制建设出现了诸多“首次”尝试,如首次在哈尔滨建立“民主的法治的社会秩序”,首次将“劳资两利”的新民主主义理念贯彻在法律中,首次开创了新民主主义条件下以城市建设带动农村建设的法制路径,首次以法律形式保障了多种经济形式并存,首次在城市宪法性文件中践行新民主主义政治观,首次在宪法性文件中体现国际化城市特色,首次以军事管制制度接管城市并在法制中体现军管特色,首次出现了管制刑,首次制定了城市户籍制度等。哈尔滨解放区法制建设的这些“首次”实践是在学习继承苏联和工农民主政权的基础上完成的,既受到苏联法和农村根据地法制经验影响,又创造性地跳出了以往完全照搬的思路,基于城市现实情况将新民主主义法制进行了变通和改造,为满足城市稳定和发展的需要建立了以城市为中心的法制体系。这些探索和实践,不仅是中国共产党在城市法制实践中的大胆尝试,而且为全国解放后经济发展模式的确立、劳资关系的确立、政治体制的确立提供了重要启发。哈尔滨解放区的法制建设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一次尝试,反映了中国革命法制由局部、区域走向全国的进程中的转折性探索,对新中国法制建设起到了先行及试验的作用,是之后新中国法制建设的有益经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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