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解放区法制实践的先行展开
经济立法的转折性实践
哈尔滨解放区法制建设初期出现了农村土改运动冲击城市工商业、清算扩大化造成人员伤亡等错误倾向,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商业者的生产积极性。基于城市复杂的社会关系中工商业者比例很高、农民比例低的现实状况,哈尔滨解放区将毛泽东思想中的“劳资两利”运用到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中,不仅在劳动法规中体现了对劳方和资方的保护,防止“土改”冲击工商业的错误再次发生,而且在工商管理、税收法规中对工商业者的营业予以法律政策上的倾斜。
哈尔滨市政府结合城市实际情况颁布了大量以毛泽东新民主主义经济方针为指导的经济法规,极大地调动了各阶层人民建立巩固的城市根据地、支援解放战争的积极性。革命法制以“劳资两利”为中心的城市实践补足了中国共产党法制建设实践中城市利益保护群体的法律缺失,践行了毛泽东新民主主义的经济方针,为新中国经济法制建设提供了经验。
司法建设的转折性实践
城市市民与农村农民相比,文化程度相对较高,权利诉求相对集中于民事权利而不再是土地权利。基于城市市民文化程度相对较高、法制意识较强的司法状况,哈尔滨解放区法院1948年制定了《哈尔滨特别市民事刑事诉讼条例》,规范了诉讼程序,解决了在农村根据地一直争议而未能解决的“规范性”与“便民性”协调的问题,还在人员留用、法律适用等问题上做出了重要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