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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违法发放高利贷入罪符合民意期待(2)

发布时间:2019-11-05作者:来源:

  不仅如此,实际利率超过36%的高利贷,入罪还需满足“情节严重”的条件。以个人放贷为例,要么放贷数额累计达到200万元,要么违法所得累计达到80万元,要么非法放贷对象累计达到50人以上,要么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满足其中一项即属于“情节严重”,将被追究刑责。
  显然,发放高利贷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入罪标准是具体而明晰的,对正常利率的民间借贷以及亲友熟人间的民间借贷,不会造成不利影响;但对那些以高利贷牟利的个人和单位而言,却是有效的法律震慑。无论是小额借贷公司,还是互联网金融公司,再也不能以外包催债业务等方式逃避法律风险,因为发放高利贷行为本身就可能构成犯罪。
  高利贷入罪符合民意期待,也是各国通常做法。随着违法成本提高,高利贷条件势必愈加苛刻,不符合条件的人,想要借到钱会更难,进而间接遏制不合理的个人超高消费。至于中小企业融资难,本身不可能通过高利贷解决,打击高利贷不至于加剧融资难。高利贷问题长期存在,明确罪与非罪的标准,有利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受到侵害的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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