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验二:不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查评估
根据《征补条例》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投票)、随机选定(摇号、抽签等)的方式确定。
然而,一些征收方为了把握更多主动权、控制权,并不按照《征补条例》的规定去选定评估机构,而是直接确定一个评估机构并出具了价格评估报告。
对于企业、工厂、个体户等被征收人来说,更需要得到公正、客观、合理的评估,因为评估关系着房屋价值补偿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不能让营商者投入的资金与心血白白浪费。
考验三:“一刀切”确定停产停业损失
法律明确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同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这就造成了实践中,征收方确定停产停业损失的方法、标准各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