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捕慎诉是保证民企正常运转的需要
新京报:最高检检察长张军此前一直强调,对民营企业家、民营企业的违法犯罪问题“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在具体实践中应如何把握这一原则?
贾宇:这一原则体现了司法的价值取向——谦抑、审慎、善意。实践中这一标准需要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件中根据法律规定来掌握。浙江省检察工作主张有4个字:少捕慎诉,即严格控制逮捕,并且谨慎起诉。
老板一抓整个企业就乱套,“可捕可不捕的,不捕”是保证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正常运转的需要。此外,如果当事人违法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积极主动退赔,得到受害人谅解,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两句话也给办案人员一个提醒,改变重刑主义倾向,加强对当事人的人权保护,特别是要保护企业的健康运转发展。不能办了一个案子,垮掉一个企业、下岗一批职工,这样司法负面效果会外溢。当然,针对严重犯罪,该批捕起诉的也要依法批捕起诉。
据悉,近年来,浙江检察机关坚持“少捕慎诉”,今年1至9月,共对受理审查逮捕案件作出不批准逮捕和不予决定逮捕15812人,不捕率26.5%;对受理审查起诉案件作出不起诉17623人,不起诉率17.4%,位居全国前列,其中涉民企案件占一定比重。
新京报:有的企业家担心,司法机关对民营企业的保护是不是刮政策风?
贾宇:“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无论从法律效果、政治效果,还是从社会效果来讲,都是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行之有效的政策,我觉得把它理解成或者担心是刮一阵风是不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