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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霞律师点评“高以翔录节目猝死事件”:艺人工作中死亡,谁之过?

发布时间:2020-02-11作者:来源:

据媒体报道,11月27日凌晨,台湾艺人高以翔在浙江卫视录制综艺节目《追我吧》过程中当场晕倒,经医院抢救无效后遗憾去世,年仅35岁。随后《追我吧》节目组发布声明称,根据医院诊诊断结果高以祥死因为心源性猝死。年轻的生命就这样消失,不仅让人们感叹世事无常,也把综艺节目及艺人的安全性推到了大众视线中。艺人在参加综艺发生意外,谁来承担法律责任呢?艺人本人、经纪公司还是电视台栏目组?这似乎看起来非常复杂,毫无头绪。今天海霞律师就给大家“掰开了,揉碎了”好好解读一把。

其实在此事件中涉及三方主体——艺人、经纪公司及节目组。到底由哪方主体承担责任,要从三者之间的关系谈起,不同的法律关系责任承担不尽相同。

第一、艺人与经纪公司的关系

根据我国娱乐圈的状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艺人与经纪公司的关系无怪乎有三种关系——劳动、劳务及合作关系。不同的关系意味着艺人与经纪公司的权利义务不同,承担责任的主体也不同。

1、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一般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认定劳动关系的基本标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如果高以翔与其经纪公司签订的是劳动合同,高以翔是接受经纪公司的安排而去浙江卫视《追我吧》录制节目,那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录制节目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者死亡或在录制节目中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都属于工伤。如果经纪公司为高以翔缴纳了工伤保险,经纪公司就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赔偿金,如果经纪公司未为高以翔缴纳工伤保险,那么赔偿责任就应该由经纪公司承担。

2、劳务关系

所谓的劳务关系,一般是指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或者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如果高以翔与经纪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作为雇主的经纪公司应该对高以翔的意外死亡承担法律责任。

3、合作关系

如果高以翔与经纪公司并非劳动、劳务关系而是合作关系,就是仅仅针对参加《追我吧》节目录制而达成了合作关系,一旦该项目完成合作就终止的话,那么责任如何承担就要根据双方合同的具体约定了。另外,如果高以翔参加《追我吧》节目的录制是其个人行为,与经纪公司无关,那么经纪公司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而是由节目组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浙江卫视《追我吧》的法律责任

高以翔意外死亡被媒体报道后,节目组成了众矢之中,一直处于被声讨的中心。海霞律师认为,节目组是罪魁祸首,不管高以翔与经纪公司签订的什么合同,他们都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如此高强度的工作居然通宵录制,现场无如何保护及急救准备,以至于错过最佳的抢救时间。如果《追我吧》尊重艺人人权,充分保障他们的休息权,做好应急措施及预案,也许悲剧就可以避免。

其实浙江卫视这方面的黑记录非常多,有些善良的网友还在网上进行的总结,例如2013年,综艺节目《中国星跳跃》录制期间,释小龙助理在节目非录制时段意外溺水身亡。2016年1月,吴莫愁录制《王牌对王牌》游戏环节时,不小心摔倒头部先着地···这些接连发生的意外事故让海霞律师发出疑问,浙江卫视在综艺录制时,有没有考虑到明星的安全情况呢?

根据报道的内容,浙江卫视对于高以翔的死亡肯定要承担绝大部分或者全部的赔偿责任。如果高以翔与经纪公司属于劳动关系,工伤赔偿并不能免除浙江卫视《追我吧》的赔偿责任;如果高以翔与经纪公司是劳务关系,高以翔可以向作为雇主的经纪公司主张权利,也可以向浙江卫视《追我吧》主张权利。无论如何,浙江卫视是无处可逃的了!

当然,如果高以翔经纪公司或其本人购买了商业保险,商业保险公司也应该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当然如果《追我吧》为节目录制购买了保险,那么赔偿责任就转嫁给了保险公司,有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逝者已矣,生者如斯,死去的人已经永远的逝去了,活着的依然要这样的活下去。逝者安息,愿高以翔来世做一个普通人,恬静安详度过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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