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8年8月,北京安国公司和西北电力公司双方签订了《超滤及反渗透装置系统订货合同》,约定由北京安国公司向西北电力公司提供工程设备,合同总额388.5万元人民币。合同签订后,北京安国公司依约向西北电力公司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并移交给西北电力公司。2010年5月12日,该项目投入发电运营,但西北电力公司迟迟不按约履行付款义务。 2011年12月31曰,双方通过《询证函》确认截止该对账日止,西北电力公司欠安国公司168.315万元。2011年10月13日,安国公司虽多次催要其付款,但西北电力公司一直没有偿还。无奈之下,北京安国公司找到了京润律所,希望京润律所能够到异地去办理此次案件。京润律所指派具有丰富经验的张玉皛律师负责此次案件。 办案专辑 办案第一辑:合同往来款项复杂,律师巧解乱麻 在接手此案件之后,张玉皛律师通过自己的团队首先对案件的往来款等进行梳理,发现在合同签订之后的履行付款义务的过程中,北京安国公司和西北电力公司双方的往来款并不是特别明晰的,所签订的合同内容大致相同,履行的时间也几乎同步,付款的时候没有添加说明,再加上时间太长,根本无法精确区分。面对当事人之间的这种复杂情况,张律师静下心来,仔细研究合同,并且根据合同中的约定,将西北电力公司和委托人之间的已付款项进行了分配。针对这样的情况,对两份合同分别起诉具有困难,遂在和团队讨论、并征得委托人许可的情况下,将两份合同合并提起仲裁。 办案第二辑:被申请人反对合并仲裁,提出反请求,案件重陷纷乱 西北电力公司在看到我方的仲裁请求之后,首先着眼于我方提到的将两份合同并案的问题,并对此提出了抗辩,认为两份合同分别属于内蒙古包头市萨拉齐发电厂和新疆米东热电厂两个不同的工程,其供货的范围、付款结算等履约的过程等均不同。并且,从被答辩人提供的付款凭证也可以看出两份合同项下的付款是分开执行的。该两份合同完全独立,应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 同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西北电力公司提出了反请求,认为北京安国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迟延交货的情况,甚至部分货物存在缺陷,不符合技术要求,导致其经济损失。 办案第三辑:抓住核心问题,促使法官对证据作出高度盖然性认可 合同中的支付款项本来就非常纷乱,在这种情况下,证据就成了制胜的关键。办案律师看到此案的焦点就是证据和合同的关联关系问题,于是搜集相关证据,形成证据链。案件审理进行到此时,西北电力公司开始陷入被动,只好对事实问题提出争议,但是却不能提出抵消的反请求,同时,其证据也不能对本案中所涉及合同的货款支付情况进行有效的证明。除此之外,对于反请求中提出的推迟交货造成的影响何时结束等问题也没有充足的证据,最终仲裁庭依据证据裁决西北电力公司向我方委托人支付相应的欠款。由于案件中,部分证据的缺乏造成了其中5万元索赔款未能得到证明,仲裁庭依据公平原则没有予以支持。 最终,案件获得了基本胜利。 律师说法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往往不会太在意支付欠款中的备注和说明,甚至有时候连日期都懒得写,私以为只要钱付清了就可以。本案中的当事人就是这样的情况,尤其是在签订了两份合同的情况下,货款往来发生了混淆,导致了案情变得非常复杂。在整个案件的过程中,重要的不是法条的适用,而是证据的有效性和客观性。 民法中认为只要一方的证据具有高度盖然性,法官内心的心证就认为其是真实的。所谓高度盖然性,通俗来说就是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是人们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认识手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本案在对自己当事人所有的证据进行梳理,形成了有效的说法,而对方当事人却未能提出相关有效的证明,最终取得了案件的胜利。然,张玉皛律师在此提醒大家,这样的事情不是永远能够成功的,在我们平常的合同签订之后的货款往来中,一定对此进行清晰地记录,切勿产生混淆,否则引用大家常用的一句话来讲就是——“受伤的只能是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