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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社保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受第三人侵权,应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0-02-11作者:来源:

案情简介

金某是北京某酒店的员工,负责酒店食材采购工作。2019年11月30日,入职半月有余尚未办理社保,其开车前往蔬菜批发市场采购,因市场内停车位问题,与商铺卖家刘某产生口角争议,后刘某争夺方向盘时强行掰金某手指,致使金某左手中指骨折。金某为此支付医疗费若干,在家休病假。现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金某找到京润律所唐立明律师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律师分析

本案系因第三人刘某侵权造成劳动者金某的人身损害。从单位的角度看,即使单位尚未依法为金某缴纳社保,金某作为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单位的劳动者,与单位订立有书面劳动合同,其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金某有权获得单位工伤保险赔偿。

从刘某的角度看,刘某的侵权行为致使金某受伤,刘某应承担侵权责任。金某有权依照《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要求刘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金某既是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又是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侵权赔偿。单位和刘某均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赔偿责任,即使金某已从其中一方先行获得赔偿,亦不能免除或者减轻另一方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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