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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富丽:话说肖像权

发布时间:2020-02-11作者:来源:

肖像权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权利。肖像权人对其肖像拥有允许他人使用、禁止他人非法使用的权利。肖像权是自然人人格权的一部分,是一种绝对权。近年来,肖像权纠纷时常发生,从影视明星到普通老百姓,都有为维护自身的肖像权而走上法庭的。

典型案例

演员“秦某某”认为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华易美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将标识“秦某某”的数百张照片放置在网站上使用并公开售卖,侵犯了其肖像权,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汉华易美公司在《人民法院报》上登载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理支出、精神抚慰金共计211800元。

律师说法

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上述案例中,被告即使享有涉案作品的相关著作权,但在公开展示、销售该些图片时,由于该些图片载有自然人的肖像,也应当取得肖像权人的许可。因此,被告使用载有原告肖像的照片获利,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生活中,将某人照片以牟利为目的而广泛传播的事件屡见不鲜,尤其是一些影视红星等公众人物,对他们的肖像进行商业使用更是一种普遍现象。

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应以不损害公共利益、不侵害个人权益为原则。如遇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摄的视频影像、除去公开陈列的肖像、删除网站上发布的照片等,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

侵犯肖像权的损失一般为精神赔偿,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会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等因素确定。

法律拓展

肖像权为自然人所有,公民死后,其遗像被侵害,家属也有要求法律保护的权利。2000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周海婴起诉绍兴越王珠宝金行侵犯鲁迅肖像权一案应否受理的答复意见:鲁迅之子周海婴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公民死亡后,其肖像权应依法保护。任何污损、丑化或擅自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死者肖像构成侵权的,死者的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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