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29岁的小伙王刚(化名)在微信相亲群中结识了30岁的陈歌(化名),当月两人就以结婚为前提确立了恋爱关系。2018年11月,王刚搬入陈歌的别墅,两人开始共同生活。2019年2月,在两人谈婚论嫁之际,王刚却向陈歌提出了分手。此后,为了恋爱期间的财物返还问题,王刚将陈歌起诉至法院。 王刚主张,陈歌应返还价值27万元的女士钻戒一枚以及“彩礼”20万元。王刚称:“同居后,陈歌说她妈妈已经在张罗嫁妆,我也应该证明一下自己的真心,因此我就带着陈歌去商场,按她的意思给她买了一枚27万元的女士钻戒。后来,我还给过陈歌20万元做彩礼。” 王刚说,刚认识时陈歌自称是一名音乐老师,但同居之后,他发现陈歌并不是学校的老师,只是偶尔给私人上课。而且陈歌交友广阔、应酬很多,所以王刚提出了分手,但陈歌不同意返还钻戒和彩礼,这给他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陈歌则表示,自己从未收到过价值27万元的女士钻戒;那20万元并不是彩礼,而是王刚让自己帮忙转交给卖方的购房定金。陈歌称:“我打拼多年,在北京有车有房,虽然王刚的经济条件不如我,但工作稳定,而且对我很好,所以我很期待和王刚走入婚姻。我从没有骗过王刚,王刚一直都知道我的工作性质和生活状态。同居后,我和我母亲对王刚很好,但是王刚突然就提出了分手,这在情感上给我和家人带来了很大伤害。” 争议分析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王刚与陈歌的争议主要集中在钻戒和汇款两个问题上。 问题一:王刚有没有给陈歌买过价值27万元的钻戒? 王刚为了证明曾赠送给陈歌一枚价值27万元的钻戒,提交了收据、POS机刷卡单、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其中,收据、POS机刷卡单显示,王刚曾购买一枚女士钻戒,价值27万元;微信聊天记录则显示,对方告诉王刚“我妈在给我准备嫁妆了,光首饰就差不多有30万,你看你是不是也表示一下,让我妈放心,也好证明你是真的爱我”,“价值相当就成,和你说过的,我嫁妆里的首饰差不多就有30万”,“钻戒还不了,已经被我卖了,卖了2500”。 经过询问,陈歌表示,收据和POS机刷卡单不能证明自己收了钻戒,王刚微信聊天记录里的对话人不是自己。 为了核实相关情况,法官当庭查看了王刚手机中留存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对话人的微信账户信息,并查看了陈歌手机中的微信账户信息。经过比对,账户确实并不相符。 之后王刚当庭提出,申请法院调取商场的监控录像,希望借此证明购买钻戒时陈歌在场。基于双方的陈述,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法官要求陈歌在微信App的“设置”一栏中选择“切换账号”。此时法官发现,陈歌有两个微信账户,另一个账户与王刚展示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对话人账户一致。 问题二:王刚有没有给陈歌汇款20万元? 王刚为了证明曾向陈歌转账20万元,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作为证据。陈歌认可转账记录的真实性,但提交了王刚签字的房屋买卖合同、解约协议书、卖方证言作为反证。 陈歌解释称,王刚确实给过自己20万元。起因是两人交往期间,王刚想在婚前把名下的小房子换成大房子,经挑选看中了一套三居室,购房定金要20万元。因为卖方要得急,自己收到的20万元已经作为定金交给了卖方。两人分手后,王刚由于个人原因,已与卖方协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交付的20万元定金作为赔偿款给了卖方。 经过询问,王刚认可房屋买卖合同等一系列证据的真实性,但他表示,虽然购房协议写的是自己一个人的名字,换大房子却是陈歌提出来的。另外,此前购买戒指的信用卡分期账单还没有还清,之所以要求陈歌返还这20万元,主要是担心陈歌不肯归还戒指,想尽可能减少经济损失。 在庭审中法官发现,陈歌之所以不承认收到过钻戒,是出于对王刚提出分手的不满和气愤,而王刚要求陈歌返还钻戒及汇款20万元则是想减轻经济负担。最终,经过调解和劝诫,双方达成和解,陈歌当庭让家人送来那枚价值27万元的钻戒,将钻戒连同鉴定证书、包装盒、包装袋一并交还给了王刚。 法官说法 了解过王刚与陈歌的案例之后,我们应当明确两点法律知识: 第一、有效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4条,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信组群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属于电子数据证据。经核实的、可以确定使用人身份、未被删改的微信记录可以作为证据,用于认定相关案件事实。 本案中,陈歌虽不认可收到过钻戒,但陈歌手机中微信App绑定的两个账户之一,即是与王刚对话的微信账户,王刚手机中留存的微信聊天记录完整地显示了两个人间关于购买钻戒、返还钻戒的沟通内容。因此,王刚提交的微信记录可以作为有效证据,证明陈歌收到了钻戒。 第二、恋爱期间给付对方的财物是否均能要求返还? 恋爱期间给付的财物通常意义上属于赠与,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0条之规定,分手后可以依法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所谓“彩礼”是指“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给付的大额财物”,而“恋爱期间给予对方的财物”不等于“彩礼”。换言之,两人分手后,如果男方要求女方负担“日常约会花费”的一半,是缺乏法律依据的;而男方要求女方返还价值不菲的订婚戒指,则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在裁判“彩礼”的返还与否及具体金额时,法院还会综合考虑两人有无实际共同生活、双方解除婚约的具体原因、彩礼的给付有无造成给付方生活困难等诸方面因素加以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