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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口罩”——今年3·15的重磅打假

发布时间:2020-04-13作者:来源: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口罩成了炽手可热的“战备物资”——一次性医用口罩、外科手术口罩、N95口罩等具有病毒防护作用的口罩......既是刚需,又是消耗品。而目前这种“一罩难求”的局面,却让很多黑心商家和非法分子钻起了空子。

真实案例:2020年2月15日,合肥铁路公安处合肥站派出所接到线索称,合肥市庐阳区某大药房销售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经查,该药房销售的“飘安牌”口罩正面包装显示是一次性使用口罩,包装注册证编码标注该产品为国家药物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目录产品,用途属于医疗使用,生产商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规格为20只/包,系假医用口罩。后警方相继抓获涉嫌销售假医用口罩嫌疑人卢某、江某、徐某、胡某,顺线深挖,抓获了中间商陈某以及生产销售这批假口罩的张某和崔某。本案查获涉案假口罩30万只,涉案金额10万余万元。

同样是在2月中旬,天津警方破获一起涉案价值高达400万元的“假口罩”案。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管局陆续接到多起举报辖区药店销售假3M口罩的举报电话,随后公安武清分局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查扣仿冒知名商标口罩34万只,将生产、批发、零售黑链条一举斩断。

疫情发生以来,上述案件在全国各地屡有发生,时值今年3·15,又是在新冠肺炎疫情的特殊防控时期,对于市场上出现的“假医用口罩”、“假冒知名商标口罩”等,理应成为今年重磅打假的范畴。

一、黑心商家将要付出怎样的法律代价?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依据“关于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等产品分类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3]57号),自2003年5月15日起将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医用防护口罩和医用手术口罩划为第二类医疗器械进行管理。因此,医用防护口罩属于医用器材,一旦违法生产和销售,涉及的罪名就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构成该罪的标准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就目前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时期,购买口罩就是为了防病毒,口罩质量不过关,便有让佩戴者面临感染病毒的风险,因此足以达到危害人体健康的标准。

(二)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是普通罪名和特殊罪名的关系。按照特殊罪名优于普通罪名的使用原则,优先适用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三)其他罪名

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经营罪、诈骗罪、虚假广告罪。

二、消费者购买了“假口罩”,又该如何维权呢?

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现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销售假冒商品是典型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在退还消费者之前所购商品价值外,还可以获得3倍惩罚性赔偿,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按照500元赔偿。

例如,某顾客花费20元购买一个假口罩,经营者除了返还该消费者所花费的20元购买价款外,还应当支付3倍惩罚性赔偿,即60元,因此60元不足500元,所以按照500元赔偿,最后,消费者可得到500元的惩罚性赔偿款加上最初的20元购买商品的价款。

如果经营者明知假冒伪劣商品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还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侵权赔偿加精神赔偿加二倍以下的损害性赔偿。

总之,在防控疫情的特殊时期里,我们不能因为一己小利而破坏全国抗疫的严峻局面。试想一下,如果因为佩戴劣质口罩得不到应有的防护而感染新冠病毒肺炎,或因此造成大面积传播,这将为社会造成多大的危害啊!

相比这些昧着良心赚钱的人、在利益的驱动下放松对产品质量的要求的商家、或是明知商品有问题还要倒手出售的中间商,那些为武汉卷款捐物的爱心人士、为疫情服务的志愿者们,该是多么的高尚且值得尊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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