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颁布后,我处将协助媒体起草相关解读评论文章及政策问答,通过报刊杂志对新修订文件进行宣传;同时广泛利用网络媒体、微信平台等电子媒介加大对新修订文件的宣传力度。政策解读材料如下:
1.物业管理用房的预留比例?
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含本数,下同),应当按照不低于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用房;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确定物业管理用房。
2.住宅物业管理用房设置的位置?
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不得设置在地下。
3.物业管理用房如何登记?
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一并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并依据开发建设单位申请打印登记簿,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物业管理用房登记簿后应当及时移交给物业服务企业。
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可以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查询物业管理用房权属登记信息。
4.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和维护?
物业管理用房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养护,不得买卖和抵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