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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7-15作者:zhangpeng来源: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一、《实施意见》出台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高度重视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工作,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15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等文件,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重要意义,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按照国家要求,我市亟需制定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实施意见,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二、《实施意见》出台背景

  2019年,经过竞争性评审,我市成功入选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城市,2019-2021年将获得30亿元中央专项资金支持。科学使用好中央专项资金,规范和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也需要尽快出台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构建起完善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顶层制度设计。

  三、《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以满足群众住房需求为出发点,以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为方向,提出共七部分实施意见: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共两条,明确了我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满足群众住房需求为出发点,以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为方向,建立健全住房租赁体系,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构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到2022年,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租金价格平稳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和市场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便民规范高效的住房租赁服务监管体系。

  第二部分是培育市场主体共五条,从发挥国有企业示范作用、培育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型发展、引导社会机构参与发展租赁住房、支持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五个方面提出了培育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

  发挥国有企业示范作用,支持国有住房租赁企业开展规模化租赁经营。培育和支持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多渠道筹集房源,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型发展,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拓展住房租赁业务,房地产经纪机构规范提供住房租赁中介服务,支持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落实鼓励个人出租住房的优惠政策,支持个人委托住房租赁企业和经纪机构出租住房。

  第三部分是优化租赁住房供应渠道共两条,从以盘活存量房屋为主发展租赁住房、适度新建租赁住房两方面提出了多渠道筹集租赁住房的政策措施。

  对已竣工验收但尚未销售且处于闲置的商业、办公类等非住宅,经充分论证,可按照有关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只租不售)或为居住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改建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和容积率不变,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当地居民标准执行。

  允许产业园区和新建工业项目利用产业类工业用地,按照规定比例配套建设租赁住房。现有公租房无法满足需求的产业园区,可适当提高配套用地或建筑比例,发展租赁住房。

  第四部分是完善住房租赁服务共三条,从明确租住权利、稳定租赁关系、发展配套服务三个方面提出了完善住房租赁服务的政策措施。

  租住租赁住房的市外来渝居住人员凭《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市内人员凭《暂住登记凭证》,享受以下公共服务:符合《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规定的,可申请在我市落户;享受基本义务教育、公共卫生服务、公共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鼓励租赁当事人签订长期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强制驱逐承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支持项目投资研究、装修设计、家政服务、物业管理等机构为住房租赁市场提供专业服务,不断完善住房租赁市场产业链。

  第五部分是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共三条,从税收、金融、土地三个方面提出了支持租赁住房发展的支持政策。

  落实相关税收支持政策,租赁企业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提供金融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租赁住房专项债券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租赁住房建设和自持经营。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合理供应租赁住房用地,允许企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最长时限不超过1年。

  第六部分是加强住房租赁管理共六条,从建立住房租赁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健全住房租赁管理体制、加强住房租赁企业管理、强化租赁住房管理、严格住房租赁金融业务管理、发挥住房租赁行业自律作用六个方面提出了政策措施。

  建立住房租赁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实行住房租赁当事人实名认证机制,为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和个人提供房源核验、信息发布、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查询和信用评价等服务。健全住房租赁管理体制。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加强住房租赁企业管理。全面建立住房租赁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纳入全市公共信用平台,实行红、黑名单分类管理和公示制度,建立多部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强化租赁住房管理。住房出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不得以租代售、售后返租,不得分割转让、改变用途。严格住房租赁金融业务管理。严禁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自办金融或与其他机构合作,为租房违规加杠杆提供产品和服务。发挥住房租赁行业自律作用。加强住房租赁行业自律管理,完善从业规范和行为准则,倡导行业自律公约,逐步形成行业自律机制。

  第七部分是保障措施共四条,从落实属地责任、强化部门责任、加强宣传引导、加强督查指导四个方面提出了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保障措施。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加强本行政区域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强化部门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教育、公安、民政、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住房租赁有关重大事项和政策措施,共同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加强宣传引导。定期发布住房租赁市场信息,及时、准确解读市场形势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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