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实施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通知,提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1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
通知明确,申请缓缴企业应与职工协商一致,填报《企业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备案书》,缓缴期满后,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一次性补缴或分期补缴住房公积金,补缴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王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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