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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1-03-13作者:admin来源: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

  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

  的解读

  

  为降低建设工程结算风险,缩短竣工结算办理时间,从源头上治理工程款拖欠和农民工工资拖欠,切实减轻建筑企业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2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我站拟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实施意见》的必要性

  一是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政府有明确要求。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要求“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201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第十七条规定“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和支付”,明确提出分段结算方式。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21号)第十一条规定“不断完善工程结算管理办法,推行分段结算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工程价款。”因此,制定《实施意见》是贯彻落实国家政策要求的需要。

  二是解决竣工结算时限过长问题的有效手段。我省建筑企业普遍反映竣工结算办理时限过长,久拖不结。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省非财政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平均办结时间为9个月;财政投资项目平均办结时间为24个月。施工过程结算为建设过程中的结算,竣工结算对施工过程结算结果进行汇总,可以大大缩短竣工结算办理时间。同时,可将工程价款争议解决在当期施工过程结算中,避免秋后算账,物是人非,争议不断,降低结算风险。

  三是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需要。据了解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前,发包人只支付了签约合同价款70%左右的进度款,30%的剩余合同价款及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签证、索赔款项须待竣工结算办理完毕才能支付,如竣工后再办理结算,工程尾款回款时间过长。采用施工过程结算加快结算流程、提高支付比例,可以从实际上减轻企业资金周转压力,从源头防治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四是维护建设各方权益,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需要。竣工结算过程需要消耗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企业、财评及审计部门等各方人力物力,结算久拖不结将造成社会资源浪费,阻碍资金流通,不利于投资增长。

  二、主要依据

  制定《实施意见》的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21号)、《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20〕56号)。

  三、编制过程

  我站2017年就拟定过该意见,因多种原因未出台。此次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借鉴广东省、浙江省、山西省等地做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先后向财政厅、审计厅、市州造价站、承包方、发包方、厅相关处室、协会和社会各方征求意见,最终形成上报稿。

  四、《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十五条,明确了工程建设中施工过程结算的适用范围、施工过程结算施工合同约定内容、施工过程结算办理节点、办理期限、支付比例等内容。

  (一)、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建筑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施工合同约定内容: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计量计价方法、风险范围、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法、比例等内容。

  (三)、施工过程结算节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应根据项目大小合理划分,可分为土方开挖及基坑支护、桩基工程、地下室工程、地上主体结构工程(可分段)和装饰装修及安装工程(可分专业)等。市政基础设施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可采用分段、分单项或分专业合理划分。

  (四)、施工过程结算计量计价。根据合同约定计量计价,争议部分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方式处理。其中,措施项目费的支付方式,采用总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可依据施工过程结算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造价比例计算,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可按当期完成的工程施工措施工作量进行计量及计价。

  (五)、施工过程结算办理期限: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办理各项期限不得超过28日。合同中对施工过程结算办理的各项时限未有约定的,其期限均为28日。

  (六)、施工过程结算作为竣工结算的组成部分: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应按竣工结算文件要求进行编制。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认可后,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及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七)、施工过程结算支付比例:发包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支付,合同约定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施工过程结算款的60%。

  (八)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示范引领作用。

  五、需要说明的几点

  (一)、施工过程结算支付比例。主要参照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第十三条第(三)款“…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第57号)“十四、发包人应依据已确认的当期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合同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0%。十七、工程竣工验收时,工程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工程结算总价的90%;”、《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浙建[2020]5号)“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施工过程结算完成后,建设单位应依据已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向施工单位及时足额支付本期已完工程施工过程结算价款”(100%支付)。建议与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第十三条第(三)款“…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湖南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库[2012]29号)第六十条统一。

  (二)、施工过程结算办理期限。主要参照2013年《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十八条第(三)款…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浙建[2020]5号)“七、对施工过程结算报告答复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具体期限按28个工作日确定。十一、双方可以约定,竣工结算审核时间不超过28天”。建议各项办理期限为28日。

  (三)、施工过程结算节点。主要参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浙建[2020]5号)“六、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可按施工形象进度节点划分,做到与进度款支付节点相衔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应根据项目大小合理划分,可分为桩基工程、地下室工程、地上主体结构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可采用分段、分单项或分专业合理划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若干指导意见》(粤建市〔2019〕116号)“(七)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节点。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可根据工程特点、工期长短及分部(工程)验收需要等,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或经发承包双方同意后,按时间节点或工程进度节点约定”。

  (四)、发文方式。浙江省、山西省、广东省、海南省、重庆市等均对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发文,有与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联合行文的;也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单独行文。施工过程结算属于项目实施阶段和结算范畴,主要与财政的及时确认和拨付相关,建议与财政联合发文。


  


原文链接:http://zjt.hunan.gov.cn/zjt/xxgk/zcfg/zcjd/202007/t20200727_130853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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