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和规范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的解读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监管方式等要求,为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管,促进园林绿化行业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我处牵头起草了《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文件起草背景和过程
一是部里有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要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于2017年4月正式取消。随后,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城〔2017〕251号)(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各地制定实施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和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管理、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行业信用监管,并明确不得将原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二是行业市场管理待加强。当前,园林绿化行业正处于新旧制度转承的过渡期,市场出现了一些问题。据我处调研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当前我省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普遍存在将园林绿化工程混同市政、房建等工程项目一同招标,并违规设定资质的情况,部里的有关要求未在我省得到有效落实。三是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安全问题凸显。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取消后,在几乎“零门槛”的情况下,大量欠缺园林绿化施工能力的新注册公司或非园林绿化专业公司参与园林绿化市场竞争,承揽园林绿化工程。而我省绝大部分市县目前尚未建立、实施完整的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过程缺乏专业监管,项目建设质量安全问题凸显。主要表现为:一是项目建设过程中硬化水体驳岸、将建筑垃圾或板结黄土作为种植土、过度密植等违背自然生态规律的现象时有发生。部分项目甚至大量运用名贵树、热带树、山村移栽的大树、硬质不透水铺砖及高档石材,盲目设置大广场、大水景、大雕塑、大灌木模纹色块,追求“高价造绿”“异域园林”和“造景工程”。此外,还有一些项目大量运用“牙签苗”“断头树”等低品质园林苗木。二是由于我省多为山地丘陵城市,城镇建设扩张过程中开挖山体现象时有发生,园林绿化项目实施过程中常常需对开挖山体土坡进行护坡加固,若技术措施不到位,则会引发滑坡等安全事故。此外,不锈钢、景观喷泉等新型园林景观材料和设施在城市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建设工程中的不规范运用也引发了一些儿童刮伤、触电等安全事故。四是大部分兄弟省市已出台相关政策。据统计,全国除我省之外的30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中,目前已有20个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取消后出台了相关办法、规定或通知来指导、规范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园林绿化行业信用管理等工作开展,其中,安徽省、福建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等7个省市已正式出台园林绿化行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和标准,并启用了配套信息平台;浙江省、河南省基本完成相关政策制定和平台建设。
《通知》制定过程中,多次召集市州主管部门、相关企业、协会学会和专家进行座谈讨论,征求了厅法规处、建设监督处、建筑管理处、勘察设计处、城市管理和执法监督局、质安监总站等相关业务处(局)室、部门意见和建议,并充分借鉴参考了兄弟省市的经验。
二、主要内容
《通知》针对当前我省园林绿化工程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不健全、招投标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和短板,结合园林绿化工程的特点,从设计审查、招投标管理、质量安全监管、信用管理等四大方面提出工作要求,明确了各级主管部门监管职责,推动信用管理、告知承诺、“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等新型监管方式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中的应用,促进我省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
(一)关于设计审查。针对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出现的不科学、不生态、不节约的现象和求大、求洋、过渡造景等问题,从设计源头提出管控要求,要求落实科学设计理念,强化设计方案审查和论证。
(二)关于招投标活动监督查处。针对我省目前仍然存在的将园林绿化工程归入市政公用工程,使用市政、房建等其他施工资质招标等问题,为确保市场公平、公正和《规定》有关要求落实到位,《通知》要求各地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文件进一步规范本行政区域内的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活动,并强化对此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三)关于履约能力核查。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取消后,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市场准入几乎零门槛,施工企业只需持有具备园林绿化经营范围的有效营业执照即可参与园林绿化工程投标。为确保专业的事由专业的企业和人来做,《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均对招投标环节中的企业履约能力核查提出要求。因此,《通知》要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时,应强化对企业的履约能力核查,技术较为复杂的工程,还可以对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提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并对相关技术人员提出合理的专业技术职称、从业年限等要求。
(四)关于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为解决当前我省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不健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过程缺乏专业监管等问题,《通知》进一步突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中的基础作用,要求各地实施专业管理,按照“谁主管、谁监管”原则,由各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对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完善政策制度,落实主体责任,强化过程监管和施工现场管理。为充分发挥基层主管部门的监管作用,《通知》还要求项目所在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与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等事项。
(五)关于信用管理。建立行业信用管理体系,是现代社会管理的大趋势和各行业都在积极推进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园林绿化行业管理从过去重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转变过程中的重要工作。针对我省目前园林绿化行业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待建立的情况,《通知》在第四大点提出加快我省园林绿化行业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推进信用信息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评优评先等方面的应用。同时,结合“智慧住建”建设和当前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对信用管理利用大数据和信息化建设等相关工作提出要求。
下一步,将就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管理、质量安全监管、信用管理出台专门的规章制度,以更好地指导全省工作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