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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技术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和检测机构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13作者:admin来源: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建消〔2020〕11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提高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人员业务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规范检测机构管理,促进我省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国办函〔2019〕92号)文件精神,现就开展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技术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和检测机构动态核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测技术人员岗位培训考核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技术人员,应具有与检测业务相关或相近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岗位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从事检测活动及在检测报告上签字。

  (二)各检测机构可根据自有检测资质,自主开展岗位培训考核工作,培训考核合格人员由检测机构发放企业岗位证书。检测机构也可以在全省范围内择优委托其他具备培训考核能力的检测机构,对本单位检测技术人员开展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三)检测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坚持“谁培训、谁考核、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由培训考核发证机构对其培训考核发证工作质量承担主体责任。

  (四)检测技术人员岗位培训考核主要进行实际操作科目测试。实际操作测试应执行全省统一标准,由两名考核人员负责考核,并按操作标准进行全程录像,视频应至少留存5年备查。考核人员应具备所从事考核工作范围内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连续从事检测工作五年及以上。

  (五)通过岗位培训考核实际操作科目测试的人员,由考核机构按照全省统一样式,发放检测技术人员岗位证书(见附件1)。检测技术人员岗位证书信息,由所在检测机构及时上传到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作为人员持证上岗的依据。

  (六)全省各检测机构应于2020年8月1日前,应配备满足本单位资质要求数量的、具有岗位证书的检测技术人员。对于人员不达标的检测机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下达整改通知,并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

  (七)加大培训考核人员抽查抽测力度,对在考核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或经抽查抽测发现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不具备检测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发放岗位证书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予以通报,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记入建筑市场不良信用信息或“黑名单”。对考核人员取消三年考核资格,记入建筑市场不良信用信息。对检测技术人员撤销岗位证书。

  二、检测机构动态核查

  (八)2020年9月1日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分地区组织开展全省检测机构动态核查工作,实地核查每户检测机构检测技术人员配备、检测设备配备、各种规章制度建立、2020年检测合同签订及检测报告出具等方面内容,对于达不到资质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资质标准的,撤销其资质证书。

  (九)实地核查前,核查组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检测机构取得岗位证书且录入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检测技术人员,按20%比例进行随机抽取确定现场实操抽测人员。对于抽中的人员,在实地核查时,逐一进行现场实际操作,对达不到考核标准的人员撤销其岗位证书,对其所在的检测机构50%检测技术人员进行追加抽查。追加抽查仍有达不到考核标准的人员,且合格检测技术人员数量达不到资质标准的,按第(八)条处理。

  (十)动态核查中发现检测技术人员在检测活动中有弄虚作假、恶意修改检测数据等违法行为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撤消其岗位证书,五年内不得申办证书;情节严重的,终生不得从事质量检测工作。

  (十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所辖区域内开展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检测技术人员开展日常抽查抽测工作。

  

  附件:1.工程质量检测技术人员岗位证书样式

   2.岗位证书编码规则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5月27日

  

  


原文链接:http://jst.jl.gov.cn/xfgl/wjxx17/202007/t20200727_73799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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