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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预拌砂浆质量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13作者:admin来源: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建质〔2020〕6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使用预拌砂浆工作的意见》(吉建发〔2019〕3号),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生产、进场检验、现场施工管理、检验批验收等环节质量监管,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预拌砂浆生产质量

  (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具备满足生产控制和产品质量检验所需的试验室、原材料留样室及养护室等检测试验基础设施。试验室应能够进行水泥、细骨料、添加剂、外加剂、掺合料的常规项目检测,及砂浆配合比设计、预拌砂浆出厂性能检测。

  (二)预拌砌筑砂浆的砂浆试块、水泥、外加剂实行取样送检,取样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数量的30%,且必须到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三)预拌砂浆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取样及结果判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拌砂浆》GB/T 25181的规定。

  二、加强预拌砂浆进场检验和质量验收检测

  (一)预拌砂浆进场时,生产厂家应提供质量证明文件,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和使用说明书。预拌砂浆外观、稠度检验合格后,应按批次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预拌砂浆进场检验项目及检验批应按《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 223规定进行。试验结果应全部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预拌砂浆》GB/T 25181的规定。

  (二)质量验收检测按照相同材料、相同施工工艺、同类基体或基层的若干个检验批构成的验收批进行评定,根据检验批的要求进行抗压强度试块、实体拉伸粘结强度检验的留置或检测,留置方法、检测项目和要求应符合《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 223及相应工程验收规范的规定。

  对未给出明确要求的新型砂浆施工前应对砂浆性能及新采用的施工工艺进行技术评审,并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建设单位需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

  三、加强预拌砂浆现场施工管理

  (一)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预拌砂浆。

  (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组织施工,加强对施工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积极采用先进施工工艺,确保预拌砂浆的施工质量。不得使用不合格砂浆产品或擅自添加影响砂浆质量的材料或外加剂。

  (三)施工单位应严格制定施工计划,预拌砂浆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不得使用超过凝结时间的砂浆。湿拌砂浆使用时应集中进行,避免砂浆的水分多次蒸发。

  (四)监理单位应对进场的预拌砂浆质量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对检测取样进行见证,对检测结果及时确认,保证预拌砂浆质量符合要求。

  (五)监理单位要加强检验批验收把关,发现预拌砂浆施工质量不合格的不予通过验收,确保施工质量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四、加强对各相关企业和各环节监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和现场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按照《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建办〔2019〕61号)记入建筑市场不良信用信息或“黑名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督查,督查结果全省通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5日


原文链接:http://jst.jl.gov.cn/gczl/wjxx/202006/t20200608_72585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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