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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美丽城镇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青海省美丽城镇建设2018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13作者:admin来源: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厅

  

  青城建〔2018〕1号

    

  《青海省美丽城镇建设2018年工作方案》已经省美丽城镇建设领导小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美丽城镇建设领导小组(代)

                                                                   2018年4月19日

    

  青海省美丽城镇建设2018年工作方案

  

  根据《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青发〔2016〕34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青海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政〔2016〕76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青海省美丽城镇建设的指导意见》(青政〔2014〕34号),为切实做好2018年全省美丽城镇建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建设美丽宜居城镇为导向,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按照“特色鲜明、环境优美、人文浓厚、科学布局、生态良好、宜居宜业”的原则,以及《美丽城镇建设标准》,集中打造16个各具特色的美丽城镇,切实改善城镇环境面貌,确保圆满完成2018年美丽城镇建设任务,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青海做出更大贡献。

  二、实施范围

  2018年度实施西宁市湟中县上五庄镇,海东市乐都区寿乐镇、互助县塘川镇、五十镇、循化县积石镇、白庄镇、民和县古鄯镇、马营镇、化隆县巴燕镇、扎巴镇、甘都镇,海西州德令哈市怀头他拉镇、乌兰县希里沟镇、茫崖行委花土沟镇、大柴旦行委柴旦镇,玉树州称多县称文镇,共16个美丽城镇。

  三、建设内容和实施方式

  县(市、区)政府依据《美丽城镇建设标准》和本《方案》,综合考虑城镇规模、建设现状、功能定位、项目实施、建设资金整合等因素,制定美丽城镇建设方案,因地制宜打造特色鲜明的美丽城镇。省级美丽城镇建设专项资金应重点安排道路和沿街建筑物外立面整治、配套管网建设、环卫设施新建改造、绿化亮化、景观提升等项目。同时,按照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青海省“厕所革命”三年行动方案》,按计划建设改造公共厕所。

  全省美丽城镇建设实施方案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省工程咨询中心编制,省发展改革委据此下达投资计划,省财政厅及时拨付美丽城镇建设年度专项资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项目建设监督检查。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美丽城镇建设。其他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四、省级专项资金安排

  省级财政安排8亿元美丽城镇专项建设资金用于16个美丽城镇建设,其中,预留5000万元,按照《青海省美丽城镇建设考核办法(试行)》,对美丽城镇建设工作突出的镇按优秀等次700万元/镇,良好等次300万元/镇的标准给予奖励。

  五、工作要求

  (一)科学编制规划,做好风貌管控。县(市)政府要科学编制美丽城镇风貌专项规划,管控城镇特色风貌,结合入选城镇实际,按照沿街建筑物外立面整治与道路、配套管网、景观提升、公厕等环卫设施项目同步实施的总体思路,把控好建筑形态、风貌、色彩等要素,形成相协调的小城镇风格。要进一步提高城镇建设管理水平,加强环境整治力度,做好垃圾清理等工作,提升城镇综合服务水平。

  (二)强化项目管理,保障资金投入。美丽城镇建设项目要选择建设条件好、征地或拆迁工作推进顺利、既有渠道和社会投资能够落实到位的项目。同时,确定的建设项目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及时办理项目可研、初步设计编制和审批、“一书两证”、土地预审、征地拆迁、施工许可等手续。要加强项目管理,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五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强化安全监管,确保项目建设的质量和效益。同时,要发挥省级美丽城镇建设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整合中央预算内、地方配套、既有渠道及民间资金,共同参与美丽城镇建设。

  (三)加强组织领导,促进工作落实。市(州)、县要高度重视,成立美丽城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部门之间协调联动,共同推进美丽城镇建设工作。各级政府和部门按照《青海省美丽城镇建设考核办法(试行)》,把美丽城镇建设纳入本级年度工作考核目标。同时,省美丽城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加大考核力度,对工作扎实、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地区进行表彰;对工作进展缓慢、推进不力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各级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开展月度通报,各单位于每月25日前将《青海省美丽城镇建设月度汇总表》(详见《考核办法》)报省美丽城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原文链接:http://zjt.qinghai.gov.cn/html/101/65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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