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北京估价师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和本市优化营商环境等有关政策法规,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3月8日
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行为,维护当事人(包括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确保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公正,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和本市优化营商环境等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以下简称鉴定)工作,包括项目整体评估报告、分户评估报告和标准房屋市场价格评估报告的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成立房屋征收评估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接受征收当事人申请,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出的复核结果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四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聘请。
第五条 征收当事人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申请鉴定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申请表、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官方网站-政务服务-下载中心下载);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
(三)评估报告及复核结果;
(四)评估标的物的权属证明文件,尚未办理权属证明文件的,应提交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认定处理的结果文件。
第六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予受理;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完备的,一次性告知补充完善,分别出具受理、不予受理和补充材料的告知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非征收当事人的;
(二)申请鉴定不是针对估价报告本身的;
(三)未经过估价机构复核的;
(四)超过规定期限的;
(五)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范围不明确的;
(六)同一份估价报告或同项目成片同区域的标准房屋市场价格评估报告已受理并出具过《鉴定意见书》的;
(七)司法已结案或公检法涉及案件的;
(八)房屋权属证明不真实的;
(九)其他不应由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的。
第七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从专家委员会中随机抽选3人以上单数成员组成专家组,具体负责鉴定工作。其中,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少于二分之一。专家组自行推选1名组长,负责牵头组织。
专家组无法自行推选产生组长的,可由评估专家委员会指派组长。
第八条 专家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征收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征收当事人、受委托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与征收当事人、受委托评估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鉴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专家组成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其鉴定意见无效。
第九条 鉴定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调阅有关资料,需要时进行现场查勘;
(二)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制作调查笔录;
(三)对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
(四)出具鉴定意见书。
第十条 评估机构应当按照专家组要求,及时提交有关资料,就鉴定涉及的评估相关事宜进行说明。
评估机构及其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征收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鉴定工作,如实回答专家的询问,并在调查笔录上签字、盖章。
评估机构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第十一条 专家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和调查时,应深入现场,认真调查了解。专家组独立工作,每名成员独立、客观、公正表达意见,并亲笔签名,对自己的意见承担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鉴定工作。
第十二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鉴定意见书。
鉴定意见书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项目名称、申请鉴定的评估报告、鉴定内容、专家组等基本情况;
(二)鉴定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评估技术规范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鉴定结论及建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鉴定意见为终局意见,由专家组成员签字并加盖评估专家委员会印章,依法送达申请人。
第十三条 鉴定工作完成后,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及时将鉴定工作有关材料整理归档。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定意见书;
(二)鉴定受理材料;
(三)调查、询问笔录;
(四)与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要求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项目所在区房屋征收部门。
第十五条 开展评估鉴定,不得向申请人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收取费用。专家参与评估鉴定,按照市财政局规定的标准收取劳务费。鉴定所需费用,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行政预算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 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在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签定委托合同时,应强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评估报告存在错漏和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责任。
第十七条 专家组成员及协助鉴定的工作人员,应当对鉴定工作情况保密。
第十八条 评估机构、征收当事人未按照评估专家委员会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不如实回答专家询问、不协助专家组实地查勘的,应当在鉴定意见书中说明。
第十九条 专家组发现评估机构、估价师有违法违规的,应当报告评估专家委员会,由市或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北京市房屋征收服务机构行为动态评价暂行办法》进行记分,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对标准房屋市场价格评估报告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征收当事人均可提出鉴定申请。
一个项目成片同区域的标准房屋市场价格只接受一次鉴定,鉴定意见在该项目中普遍适用,不再受理其他部门或个人的相同申请。
第二十一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逐步提高评估鉴定工作信息化、规范化水平,实现“一网通办”。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往后顺延至下一日。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附件: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申请表
2.告知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