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建办〔2021〕24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深化我省工程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电子化、数字化发展,依据新修订的《档案法》、《电子签名法》及《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令第716号),《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实施意见》(吉建联发〔2019〕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现就推进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电子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程档案电子化工作目标
用信息技术改变传统的城建档案工作模式,推进信息技术与档案工作深度融合、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电子化进程,建立和完善数字城建档案馆,逐步实现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的全过程监管和工程档案在线验收、归档的目标。
二、规范工程电子文件分类
按照生成方式不同,可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文件分为原生工程电子文件(含声像电子文件)和数字化工程电子文件。在“吉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中形成的各种电子文件(图纸),在“吉林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管理平台”中形成的各种施工、监理、检测资料为原生电子文件。对于来源为纸质文件,通过扫描转为数字化资料的为数字化电子文件。原生和数字化工程电子文件均应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4(2019版)的相关规定。
三、加强工程电子文件管理
通过“吉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形成的需要盖章签字的原生工程电子文件,应实施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通过具有监管功能的“吉林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管理平台”形成的各种需要盖章签字的原生工程电子文件,参与工程建设管理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方市场主体均需采用符合规定要求的电子印章。鉴于该平台是基于“区块链”技术建设完成,相关个人电子签名采用人脸识别实名认证技术方式确认。
四、明确工程电子文件归档要求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文件应与工程同步形成,工程电子档案的文件级、案卷级、单位工程级、项目级著录信息应符合《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GB/T50323、《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18884-2016等标准规范的规定。对于“吉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吉林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管理平台”在线直接形成的原生电子文件部分(包括电子化竣工图纸),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只收集电子档案,不再要求将其制成纸质文件或扫描文件等归档。其他部分仍然执行纸质档案和数字化电子档案接收双套制,数字化工程电子文件内容必须与其纸质文件一致。
五、明确工程电子档案接收移交方式
各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按照《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操作细则》要求,规范建设工程电子档案验收程序,为企业、公众提供便捷的一站式服务。对于已建立城建档案管理系统的,实行在线式接收移交。对于尚未建设完成电子档案在线管理系统的,实行离线式接收移交,即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提供刻录有全部工程电子档案的光盘或移动硬盘1式2套。其中,对于数字化电子文件部分,还需同时提供纸质档案。对符合要求的工程电子档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予以接收并出具认可文件。电子档案接收后,应按要求转存脱机保管。
六、加强工程电子档案管理的组织领导
各地要将城建档案数字化和电子化工作纳入建筑业信息化和CIM平台建设统筹安排,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城建档案数字化和电子化所需经费,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确保城建档案数字化和电子化工作有序推进。
七、严格工程电子档案标准规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化工作按照住建部《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4(2019版)、《建设电子文件及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2017的相关规定执行。各地要结合实际,尽快出台本地区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电子化工作实施细则。
八、加强工程电子档案安全风险防范管理
原生电子文件、数字化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的收集、归档、交互、传输、移交等环节应符合档案保密管理要求,涉及保密的工程文件和档案严格按照保密要求进行流转和归档。要切实保障档案信息数据真实、完整、安全,避免档案资源流失、篡改、泄密或不当扩散。要以容灾为目标,开展数字档案资源异地异质备份。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