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各县(市)人民政府:
为切实做好征用为隔离点使用的保障性住房和库存商品住房房源(以下简称“房源”)改造工作,经省住建厅、省卫健委、省生态环境厅同意,现将改造要点通知如下:
一、改造原则
房源改造工作要坚持注重实事求是、抓紧实现入住、守住安全底线的原则。
房源改造工作要紧密结合当地疫情防控工作实际需求。房源改造原则上应参照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国家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学隔离观察临时设施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国卫办规划函﹝2021﹞261号)以及现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执行。本《要点》仅适用于房源改造环节的技术指导,特殊紧急时期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参考执行。
二、基本要求
(一)选址原则。
房源选择社会影响小、环境安全、结构安全、消防安全、质量可靠的保障性住房和库存商品房,具备市政给水排水和用电扩容能力。
(二)布局要求。
总平面设计布局应严格划分管理人员进入工作准备区(限制区)及隔离人员进入隔离区(隔离区)的室外区域,保证隔离人员、污物与工作人员分区分流。主要出入口附近应设置车辆洗消场地。隔离点实行全封闭管理,各分区应设置单独出入口,分区之间应采用物理分隔。限制区主要规划有工作准备区及物资用房,隔离区主要有卫生通过区、隔离用房、管理用房、生活垃圾暂存间、污水处理设施等配套用房。生活垃圾存放设施应布置在下风侧并应密闭。
(三)建筑要求。
1.隔离点出入口应设置具有引导、管理等功能的标识系统。合理布置隔离人员入口、出口、物资口、垃圾出口、管理人员卫生通过口。应合理规划管理人员、隔离人员、清洁物资及生活垃圾流线,避免交叉感染。
2.建议优先选择独立单元作为工作准备区,可在建筑一层或室外布置卫生通过区,保证卫生通过区与隔离区必须密闭连接。
3.隔离用房应保证通风良好,外窗应设置安全防护措施。隔离用房室内风道、烟道,在室内一侧开口设置防止气流回灌的措施,确保各隔离用房气流不串通,如果条件受限,可以将开口完全封堵。管道井、穿越楼板及隔墙的套管、电气管应封堵。电缆沟、地沟出线洞口及检查口应封堵。
4.隔离用房单人单间,应设置卫生间, 洗浴按实际情况配置。室内地漏除必须使用外,全部封堵。下水管道连接处需密封。
5.穿过清洁区污染区的电梯、楼梯在非使用区进行封堵。清洁区内除使用的所有电梯和楼梯均需封堵。
6.结合集中隔离人员数量在隔离区设置医疗废物、生活垃圾暂存间,由专人管理,有明确警示标识,应密闭、防鼠,地面应设防水措施。
7.工作人员进入隔离区需通过卫生通过区,需经过更衣、穿防护服、缓冲进入隔离区。工作人员从隔离区返回工作准备区应通过缓冲、一次脱防护服、缓冲(如果条件有限可不设)、二次脱防护服(需设洗手盆,有条件可设淋浴、卫生间)、缓冲、更衣。门向污区开启。穿脱防护服应设置监控设施、穿衣镜、紫外线消毒灯和照明设施。当设置在室外时,应设置供暖设施。
8.工作准备区应包括工作人员办公室、会议室、休息室、卫生间、物资库房、值班监控室、配电室等。根据管理需求确定使用面积。
(四)给水排水要求。
1.应核实原有给排水各系统的管线及使用情况,在保障卫生防护要求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原有系统。
2.改造前应检查建筑给水引入管是否设置倒流防止器,并正常工作;如不满足要求,应新设倒流防止器。
3.结合场地条件应设置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设施及要求应能满足相关标准,严禁未经消毒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污废水直接排入市政管网;若场地、工期等特殊原因不能设置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处置应严格按照《关于做好新征用集中隔离场所环境消杀及涉疫垃圾、污水处理处置工作的通知》(吉防办明电〔2022〕160号)要求执行。
4.排水系统应采取防止水封破坏的技术措施,防止管道内有害气体溢出污染环境。
5.室外排水系统井盖宜进行密封处理,并适当间隔设置通气管。
6.对于室外最低温度低于0℃的地区,室外明敷的给排水管道应采取有效的防冻措施。
(五)采暖通风要求。
1.当三区设置在室外时,应设置供暖设施,以保证医护人员更换防护服时室内温度不宜低于18度。
2.应充分利用既有建筑采暖实施,保证室内适宜温度。
3.走廊、通道、楼梯间等公共空间须气流顺畅,避免交叉感染。
4.室外排风出口应高于屋面高空排放。
5.医疗废物暂存点为封闭房间时,应设排风设施。
(六)电气要求。
1.隔离点所在区域电源条件应满足卫生通过区的通风系统、污水处理设施等重要负荷供电连续性、可靠性的需求,不满足要求时,可采用临时室外箱式柴油发电机组或其他方式完成。
2.各级配电系统导体截面大小应满足隔离点用电要求,不满足要求时,应进行改造,改造管线宜采用明敷设方式,并应考虑配电系统管线的防护及安全性。
3.应核对房源中户用容量是否满足隔离房间的使用要求,不满足时,应进行改造。
4.房源内灯具、插座的设置应满足隔离使用的要求。
5.卫生通过区和其他需要灭菌消毒的场所应设置空气消毒机或紫外线杀菌灯,应由专人管理,采用专用开关及标识。
(七)智能化要求。
1.应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设施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和出人口控制系统等智能化系统和设施,在此基础上进行改造后,满足隔离点疫情防控要求。
2.除《医学隔离观察临时设施设计导则(试行)》规定的场所外,应在卫生通过区、走廊、公共空间、医疗废物暂存处等重要部位设置监控摄像机,应实现监控无死角。
3.每间隔离房间应设置门磁系统,门磁系统控制系统主机设于管理房间内。如果条件受限可以采取其他措施加强管理。
4.工作准备区、卫生通过区应按功能、使用需求设置有线与无线网络,隔离区宜设置有线与无线网络。
5.改建的智能化系统当有线布线难实施时,可采用无线方案,但应保证系统运行稳定可靠。
(八)消防要求。
1.建筑内设置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开向前室的户门、封闭楼梯间的防火门应安装完毕。
2.消防控制室及相应的设施完备好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系统应运行正常,消火栓系统(消防水源、消防水泵房、高位水箱间、室外消火栓、室内消火栓)、机械防烟系统(风机、管道、风口)、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和消防电梯应能正常运行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
3.设置柴油发电机组的,应安装完毕并保证正常使用。如果不具备设置柴油发电机组的,应配备移动柴油发电车。
4.消防车道、消防扑救场地应能满足救援使用要求。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