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局、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关于深化城市更新中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改革的实施方案》(京建发〔2021〕386号)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便民利企服务水平,推动城市更新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的通知》(建办科函〔2021〕16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部分商场改造项目消防验收试行告知承诺、消防验收备案试行备查管理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已依法取得施工许可手续的商场改造项目,其地上内部装修改造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以下,且不属于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可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办理消防验收,以备查方式申请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未选择告知承诺或备查方式办理的工程,仍按《暂行规定》有关要求执行。
装修改造项目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以告知承诺或备查方式办理:
(一)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
(二)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三)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设置在同一建筑空间的合用场所;
(四)包含地下空间装修改造的;
(五)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
(六)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七)剧本杀、情景剧等密室逃脱类特定受限空间场所;
(八)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
(九)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等老年人照料设施;
(十)月子会所等。
二、申报要求
建设单位申请前,应当确保改造工程符合下列要求:
(一)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消防设计文件、实体工程相符。
(二)已组织施工、设计、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开展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内容完整、符合要求。
(三)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已组织施工、设计、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四)住建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三、办理部门
建设单位提出告知承诺、备查申请,由商场改造项目所在地的区级住建部门办理。
四、分类审批
(一)消防验收类项目试行告知承诺
符合申报条件且属于《暂行规定》所列特殊建设工程范围的,试行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手续。
告知承诺,是指由住建部门通过线上线下等途径,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和需要履行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书面承诺其符合条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提交相关材料,住建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形式审查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相关部门将工作重点从事前许可转向事中事后监管。
(二)消防验收备案类项目试行备查
符合申报条件且属于《暂行规定》其他建设工程范围的,试行采用备查方式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手续。
备查,是指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标准自行判别、权利自主享受、资料自行留存、责任自我承担”的原则,由建设单位自主登记备查后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相关部门将工作重点从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
五、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告知承诺工作内容
(一)告知
区住建部门通过各区政务服务窗口或北京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事项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违诺惩戒措施、申诉渠道以及其他告知内容。
(二)申请
1.线下方式
建设单位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附件1),承诺达到相应的条件和标准,通过各区政务服务窗口,提交申请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和书面承诺。
2.线上方式
在线平台升级后,建设单位可线上申请,提交上述材料。
(三)办理
区住建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在线平台提出申请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0.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的决定。对到窗口提出申请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同意的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六、其他建设工程消防备查工作内容
(一)告知
区住建部门通过各区政务服务窗口或在线平台,一次性告知备查的含义、事项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留存材料、违诺惩戒措施、申诉渠道以及其他告知内容。
(二)申请
1.线下方式
建设单位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附件3),承诺达到相应的条件和标准,通过各区政务服务窗口,提交备案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书面承诺。同时按照《暂行规定》及我市有关规定要求,自行留存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2.线上方式
在线平台升级后,建设单位可采取线上方式,提交上述材料并自行留存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三)办理
区住建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在线平台提出申请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0.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备案的决定。对到窗口提出申请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准予备案的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开展抽查工作
区住建部门按照特殊建设工程50%、其他建设工程10%的抽查比例,在7个工作日内对抽中项目开展检查,并给出结论。检查内容重点为:申报事项是否准确,申请材料、留存材料是否内容完备,现场抽查抽测、消防设施性能及系统主要功能等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二)强化监督执法
参建单位存在违反《消防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区住建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及时告知相关部门违法违规线索。
发现未完全履行承诺的,一次性告知需整改事项,责令在7个工作日完成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或逾期未整改的,特殊建设工程依法撤销消防验收意见书,其他建设工程责令停止使用。作出虚假承诺的,特殊建设工程直接撤销消防验收意见书,按照未取得决定擅自投入使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其他建设工程责令停止使用,按照未依法取得备案手续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存在上述情形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暂行规定》相关要求重新申请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
(三)主动公开公示
以告知承诺或备查方式办理的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等情况,区住建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同步共享至消防救援部门。
八、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按照《消防法》《暂行规定》等有关要求,严格履行相应的主体责任。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住建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改革试点工作的认识,及时评估政策执行情况,加强消防施工质量过程监督,推进各项措施落实。
九、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将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调整。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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