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建函〔2022〕85号
李淑梅等委员(第一提案人):
您提出的《关于健全完善我省积极生育配套政策措施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是在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统筹推进托育服务设施建设。指导各地按照住建部《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指南》和《黑龙江省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开展完整居住社区建设工作,通过建设完善的社区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创造宜居的社区公共环境,满足社区居民基本生活需求。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方面,以省政府名义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将托育配套设施改造纳入提升类改造内容。指导各地根据居民需求谋划托幼配套设施建设,并按年度改造计划统筹推进。
二是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发〔2022〕15号)文件精神,明确要求“降低养育成本,各地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以根据末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三是指导各市地研究制定住房支持政策,在租赁和购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住房公积金等方面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给予优惠政策支持。
最后,感谢您对我厅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承 办 人:张雪芹
联系电话:0451-53621744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