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20部委印发的《关于切实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指导意见》(发改振兴〔2021〕524号)和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的意见》(黔党办发〔2020〕36号)要求,全面落实省领导在《省生态移民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家庭人口增长导致住房困难情况的报告》上批示精神,在深入实地开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召开专题研讨会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关于切实做好易地扶贫搬迁人口新增住房需求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起草背景
“十三五”时期,我省累计实施易地扶贫搬迁192.07万人,43.12万家庭。随着搬迁建设任务全面完成,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重心由搬迁安置向后续扶持转移、由完成目标任务向聚力提质增效转移,不断巩固提升搬迁脱贫质量和成效。去年以来,部分搬迁家庭反映因婚入和新生人口出现住房困难的情况。从我们与省生态移民局调研的情况看,搬迁家庭人口增加客观存在,短期来看尚未引发普遍性问题,因人口增加造成住房困难且无力自行解决的还属极少数情况。但长远来看,随着搬迁家庭人口持续增长,住房困难矛盾会日益凸显,有必要结合国家和我省现有住房保障体系探索建立常态化、长效化的管理办法,妥善解决易地搬迁人口新增住房需求,并将此举作为推动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切实增强易地搬迁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五章十七条。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要求,聚焦搬迁家庭新增人口导致的住房困难,将符合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人口新增住房需求纳入住房保障体系,推动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高质量发展。
第二部分,基本原则,共三条。坚持政府主导与群众自立更生相结合,坚持分类指导和精准施策相结合,坚持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相结合的三个基本原则,解决易地扶贫搬迁群众住房困难的问题。
第三部分,重点任务,共八条。这部分中心内容是强调各地住房保障部门要充分运用现有政策,即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有序高效将因人口增加造成住房困难的搬迁家庭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提出了科学设定保障条件、稳步提升保障标准、合理确定保障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同步建立常态化申请受理机制,健立快速审核通道、严格公租房退出管理机制、提升公租房信息管理水平共八项工作措施,为各地改善搬迁家庭住房条件理清思路,明确任务。
第四部分,落实各项支持政策,共三条。从资金的争取、土地供给、税费减免等方面重申现有规定,并强调各市(州)、县(区、市)在筹集、经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时落实好各项支持政策。
第五部分,加强组织领导,共三条。从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强化宣传引导三个方面,要求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强化主体责任,抓好落实、加强监督、并为群众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培训。在这过程中,突出强调了移民安置社区所在县(市、区),街道(乡镇)要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积极推进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
三、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2016年以来,审计部门对我省公租房审计报告中,曾多次指出易地扶贫搬迁家庭、大中小型水库移民纳入公租房保障属重复享受国家住房保障政策。因此,2019年10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实施意见》(黔建保发〔2019〕1号)明确:“以本人或家庭成员名义享受过易地扶贫搬迁、大中小型水库移民等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在当地不得重复享受公租房保障政策。”2020年12月,《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的意见》提出新要求“搬迁家庭新增人口较多且符合条件的,可优先享受城市低收入群体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或住房租赁补贴。”但各地执行时仍然存在顾虑。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20部委今年4月印发的《关于切实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指导意见》(发改振兴〔2021〕524号),《实施意见》最后特别强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实施意见》(黔建保发〔2019〕1号)“以本人或家庭成员名义享受过易地扶贫搬迁、大中小型水库移民等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在当地不得重复享受公租房保障政策。”废止,彻底打消各地执行中的顾虑和政策障碍,确保易地扶贫搬迁家庭新增人口符合保障条件的住房需求得到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