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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2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31作者:admin来源: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建村〔2022〕2号

  

  各市(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现将《黑龙江省2022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在具体落实工作中遇到实际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联系人:邓绪明,联系电话:0451—53665084。

  

  附件:黑龙江省2022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分解表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3月3日

  

  黑龙江省2022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动乡村全面振 兴,根据《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和《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黑建村〔2021〕6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长效机制的决策部署,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和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十四五”期间,在保持政策稳定性、延续性的基础上调整优化,建立健全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接续推进脱贫攻坚住房安全保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加强农房风貌管控,提升农房建设品质。

  二、任务目标

  2022年全省计划实施17267户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

  三、补助对象与标准

  (一)补助对象。中央调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具体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农村低收入群体,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二)补助标准。各县(市、区)应积极整合涉农资金,在确保完成任务的前提下,鼓励推广应用《龙江民居示范图集》《传统民居建筑符号设计图册》,根据改造方式、改造难度等不同因素,按照《黑龙江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黑财规审〔2017〕28号)要求,制定分级分类补助标准。

  四、申请程序

  (一)农户申请。农户本人向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保障对象中失能失智无法提出申请的特殊人员,由村委会(社区)帮助其提出住房保障申请。

  (二)村评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公示。

  (三)审核审批。乡(镇)政府审核,县(市、区)住建、扶贫(乡村振兴)、民政等部门审批。

  (四)下达任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县(市、区)申请情况下达改造任务。

  五、工作要求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扶贫(乡村振兴)、民政等部门提供的补助对象,组织开展农村危房技术鉴定或评定,建立鉴定档案。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将省下达的改造任务细化分解到乡镇、村和农户。

  (二)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市(地)、县(市、区)每年至少组织1次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各地要探索建立农村建筑工匠名录,建立健全农村工匠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自建(改)建筑施工质量安全告知书》制度。建立省、市、县3级农村危房改造技术服务组,县级住建部门要建立施工设计图审核把关制度,开展建造师、设计师下乡活动。落实施工监理制度,强化施工现场巡查与指导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指导做好竣工验收,确保改造后的房屋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三)提升农房建设品质。在确保房屋基本安全的前提下,以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接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为目标,提升农房建设品质,推广《龙江民居示范图集》《传统民居建筑符号设计图册》和室内卫生厕所,完善农房使用功能。改造住房应同步实施建筑节能改造、抗震改造,在保障住房安全性的同时降低能耗和农户采暖支出,提高农房节能水平。鼓励推广应用绿色节能建材和装配式建造方式,改善农村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对残疾人家庭,结合实际提出无障碍改造要求。

  (四)加强补助资金管理。各地要落实保障对象公示制度,将保障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强化群众监督作用。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监管,按照《黑龙江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操作规程》,竣工验收后1个月以内拨付补助资金。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坚决查处挪用、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索要好处费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五)加强改造档案管理。农村危房改造纸质档案应当包括村级公示、施工图、工匠培训合格证明、工程监理或质量安全巡查记录、《自建(改)建筑施工质量安全告知签收单》、资金拨付凭证等材料,采取长期租赁、入租农村公租房、购买等方式实现住房安全保障的,还应当将租赁、买卖合同、产权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存档。


原文链接:http://zfcxjst.hlj.gov.cn/news_info/1/45/2022-001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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