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成效评价办法
为持续推进全省农村生活垃圾整治行动,全面科学评价各地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成效,不断提升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水平,现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主客体
根据中央农办等18个部门《关于印发
二、评价标准依据
(一)《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标准》(DB23/T2638-2020)
(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转运标准》(DB23/T2639-2020)
(三)《黑龙江省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技术指南(试行)》(黑建村〔2020〕1号)
三、评价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因地制宜、注重成效,突出重点、鼓励创新,量化评分、简便易行。
四、评价内容和方式
上层级主管部门结合日常调度、暗访、检查和其他方面反馈情况,通过查阅佐证材料、实地检查进行打分评价。具体如下:
(一)县(市、区)主管部门对乡(镇、街道)评价(详见附件1)
1.评价内容:
(1)全部乡(镇、街道)本级生活垃圾治理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2)乡(镇、街道)生活垃圾收转运体系稳定运行情况。
(3)行政村生活垃圾二次分类情况。
(4)生活垃圾非正规散乱堆放整治情况。
(5)其他加减分事项。
2.抽取比例:
(1)按照不少于40%的比例抽取行政村参评。
(2)行政村总数少于10个的,全部参评。
(3)行政村总数多于10个,按40%比例抽取后少于10个的,抽取10个行政村参评。
3.分值计算:
乡(镇、街道)得分=主体责任落实得分+收转运体系运行得分+生活垃圾二次分类得分+生活垃圾散乱堆放整治得分+加减分事项得分。
(二)市(地)主管部门对县(市、区)评价(详见附件2)
1.评价内容:
(1)全部县(市、区)本级生活垃圾治理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2)乡(镇、街道)本级生活垃圾治理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3)乡(镇、街道)生活垃圾收转运体系稳定运行情况。
(4)行政村生活垃圾二次分类情况。
(5)生活垃圾非正规散乱堆放整治情况。
(6)其他加减分事项。
2.抽取比例:
(1)按照不少于30%的比例抽取乡(镇、街道)参评。
(2)乡(镇、街道)总数少于4个的,全部参评。
(3)乡(镇、街道)总数多于4个,按30%比例抽取后少于4个的,抽取4个乡(镇、街道)参评。
(4)抽取行政村比例:按照所抽取乡(镇、街道)镇的行政村总数40%抽取行政村参评,按此比例抽取后总数少于10个行政村的全部参评。
3.分值计算:
县(市、区)得分=县(市、区)本级主体责任落实得分+乡(镇、街道)本级主体责任落实得分+收转运体系运行得分+行政村生活垃圾二次分类得分+生活垃圾散乱堆放整治得分+加减分事项得分。
(三)省住建厅对县(市、区)评价(详见附件2)
1.评价内容:
与市地主管部门对县(市、区)评价内容一致。
重点抽查:
对重点县(市、区)重点乡(镇、街道)重点行政村进行抽查参评。
3.分值计算:
与市(地)主管部门对县(市、区)评价分值计算方法一致。
(四)省住建厅对市(地)评价(详见附件3)
1.评价内容:
(1)全部市(地)本级生活垃圾治理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2)其余内容与市(地)主管部门对县(市、区)评价内容一致。
2.重点抽查:
对每个市(地)的重点县(市、区)重点乡(镇、街道)重点行政村进行抽查参评。
3.分值计算:
市(地)得分=市(地)本级主体责任落实得分+省住建厅对县(市、区)评价得分+加减分项目得分。
五、评价时间
每季度和每年度均开展一次评价。每季度评价根据上述评价内容,按照日常掌握情况进行评价。年度评价按本办法执行。年度评价:每年12月1日前,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完成对乡(镇、街道)评价;12月15日前,各市(地)主管部门完成对县(市、区)评价;12月31日前,省住建厅完成对市(地)、县(市、区)评价。
六、结果运用
各级主管部门评价结果,要在同级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报送本级农村人居环境领导小组或同级政府。其中,对主体责任严重不落实、治理成效严重不到位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问责建议(详见附件4)。
各乡(镇、街道)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对所辖行政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情况开展评价。
附件:
原文链接:http://zfcxjst.hlj.gov.cn/news_info/1/45/2021-006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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