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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成效评价办法》的函

发布时间:2023-06-12作者:admin来源: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成效评价办法

  

  为持续推进全省农村生活垃圾整治行动,全面科学评价各地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成效,不断提升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水平,现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主客体

     根据中央农办等18个部门《关于印发

      二、评价标准依据

    (一)《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标准》(DB23/T2638-2020)

    (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转运标准》(DB23/T2639-2020)

    (三)《黑龙江省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技术指南(试行)》(黑建村〔2020〕1号)

     三、评价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因地制宜、注重成效,突出重点、鼓励创新,量化评分、简便易行。

     四、评价内容和方式

     上层级主管部门结合日常调度、暗访、检查和其他方面反馈情况,通过查阅佐证材料、实地检查进行打分评价。具体如下:

    (一)县(市、区)主管部门对乡(镇、街道)评价(详见附件1)

     1.评价内容:

     (1)全部乡(镇、街道)本级生活垃圾治理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2)乡(镇、街道)生活垃圾收转运体系稳定运行情况。

     (3)行政村生活垃圾二次分类情况。

     (4)生活垃圾非正规散乱堆放整治情况。

     (5)其他加减分事项。

     2.抽取比例:

     (1)按照不少于40%的比例抽取行政村参评。

     (2)行政村总数少于10个的,全部参评。

     (3)行政村总数多于10个,按40%比例抽取后少于10个的,抽取10个行政村参评。

     3.分值计算:

     乡(镇、街道)得分=主体责任落实得分+收转运体系运行得分+生活垃圾二次分类得分+生活垃圾散乱堆放整治得分+加减分事项得分。

     (二)市(地)主管部门对县(市、区)评价(详见附件2)

     1.评价内容:

     (1)全部县(市、区)本级生活垃圾治理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2)乡(镇、街道)本级生活垃圾治理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3)乡(镇、街道)生活垃圾收转运体系稳定运行情况。

     (4)行政村生活垃圾二次分类情况。

     (5)生活垃圾非正规散乱堆放整治情况。

     (6)其他加减分事项。

     2.抽取比例:

     (1)按照不少于30%的比例抽取乡(镇、街道)参评。

     (2)乡(镇、街道)总数少于4个的,全部参评。

     (3)乡(镇、街道)总数多于4个,按30%比例抽取后少于4个的,抽取4个乡(镇、街道)参评。

     (4)抽取行政村比例:按照所抽取乡(镇、街道)镇的行政村总数40%抽取行政村参评,按此比例抽取后总数少于10个行政村的全部参评。

     3.分值计算:

     县(市、区)得分=县(市、区)本级主体责任落实得分+乡(镇、街道)本级主体责任落实得分+收转运体系运行得分+行政村生活垃圾二次分类得分+生活垃圾散乱堆放整治得分+加减分事项得分。

     (三)省住建厅对县(市、区)评价(详见附件2)

     1.评价内容:

     与市地主管部门对县(市、区)评价内容一致。

重点抽查:

     对重点县(市、区)重点乡(镇、街道)重点行政村进行抽查参评。

     3.分值计算:

     与市(地)主管部门对县(市、区)评价分值计算方法一致。

     (四)省住建厅对市(地)评价(详见附件3)

     1.评价内容:

     (1)全部市(地)本级生活垃圾治理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2)其余内容与市(地)主管部门对县(市、区)评价内容一致。

     2.重点抽查:

     对每个市(地)的重点县(市、区)重点乡(镇、街道)重点行政村进行抽查参评。

     3.分值计算:

     市(地)得分=市(地)本级主体责任落实得分+省住建厅对县(市、区)评价得分+加减分项目得分。

     五、评价时间

     每季度和每年度均开展一次评价。每季度评价根据上述评价内容,按照日常掌握情况进行评价。年度评价按本办法执行。年度评价:每年12月1日前,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完成对乡(镇、街道)评价;12月15日前,各市(地)主管部门完成对县(市、区)评价;12月31日前,省住建厅完成对市(地)、县(市、区)评价。

     六、结果运用

     各级主管部门评价结果,要在同级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报送本级农村人居环境领导小组或同级政府。其中,对主体责任严重不落实、治理成效严重不到位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问责建议(详见附件4)。

  各乡(镇、街道)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对所辖行政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情况开展评价。

  

  附件:

  

  

  

  1.《黑龙江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乡级评价表》.xlsx

  

  

  

  2.《黑龙江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县级评价表》.xlsx

  

  

  

  3.《黑龙江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市级评价表》.xlsx

  

  

  

  4.《黑龙江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责任问题处理办法》.docx

  


原文链接:http://zfcxjst.hlj.gov.cn/news_info/1/45/2021-006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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