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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度国家和自治区建筑产业化基地及装配式建筑产业示范基地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11作者:admin来源: 宁夏住建厅

  

  宁建(科)发〔2022〕7号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度国家和自治区建筑产业化基地及装配式建筑产业示范基地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决策部署,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申报第三批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的通知》(建办标函〔2022〕187号,以下简称部《通知》)要求,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组织开展2022年度自治区建筑产业化基地、装配式建筑产业示范基地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第三批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要求

  (一)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认真学习自治区有关政策精神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通知》精神,深入企业做好建筑产业基地相关政策宣贯和技术指导工作,组织筛选本地有条件、有潜力的企业申报自治区建筑产业化基地、自治区装配式建筑产业示范基地、住房城乡建设部第三批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同时,按照《通知》要求组织本地区前两批已被认定为住房城乡建设部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的企业开展自查评估工作。

  (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组织对各地推荐申报的企业,按有关标准要求组织专家逐项评审,对符合条件的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认定为自治区建筑产业化基地、自治区装配式建筑产业示范基地,并在此基础上遴选出自主创新能力强、自动化程度高、具有引领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企业,经过评审推荐申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第三批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自治区建筑产业化基地、自治区装配式建筑产业示范基地应当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宅产业化基地试行办法》(宁建房发〔2012〕2号)、《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建科〔2017〕77号)等相关规定及要求。

  (二)申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第三批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应当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第三批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的通知》(建办标函〔2022〕187号,见附件)要求。

  三、相关要求

  (一)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产业化基地申报推荐工作,严格落实现场核查、资料审查职责。企业申报材料需经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盖章后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宁夏建筑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具体承办相关评审工作。

  (二)银川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督导已被认定为住房城乡建设部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的宁夏建筑工业装配产业化有限公司,按照《通知》和《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要求做好生产基地建设自评工作,于2022年6月20日前将自评报告报宁夏建筑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银川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同时将对该生产基地的日常监管情况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适时组织评估。

  (三)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五份,统一采用A4纸装订成册,于2022年6月15日前将书面申报材料报送宁夏建筑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电子版(PDF格式)发送指定邮箱。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或逾期的,不予受理。

  联系电话:厅科技与标准定额处 0951-5041177,自治区建筑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0951-5155891。

  电子邮箱:nxjzcyh@163.com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第三批装

  配式建筑生产基地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https://jst.nx.gov.cn/zwgk/zcwjk/gzwj/202206/t20220608_35522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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