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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预拌混凝土质量及海砂使用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15作者:admin来源: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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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为强化全省预拌混凝土质量及海砂使用管理,落实参建主体、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责任,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决定在全省开展预拌混凝土质量及海砂使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在建房屋市政工程(以安置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为重点)以及相关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含海砂堆场)。

  二、检查内容

  (一)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方面。主要包括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原材料管理、配合比设计及生产管理等情况。

  (二)预拌混凝土使用质量方面。主要包括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落实混凝土质量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履职尽责情况,以及工程实体混凝土质量,标养室建设情况、现场用砂情况。

  三、时间安排

  本次检查分为企业自查、市县检查和省级抽查。

  (一)企业自查(6月10日至7月10日)。在建工程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对预拌混凝土使用质量开展自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开展自查。

  (二)市县检查(8月底前)。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辖区内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预拌混凝土使用质量和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组织全面排查。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加强跟踪指导,督促相关企业尽快整改落实到位。

  (三)省级抽查(10月底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适时组织省级检查,主要检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工作落实情况,并随机抽取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及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检查。监督检查分组和时间另行通知。

  四、检查结果的处理

  检查发现项目施工现场及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过程存在质量隐患的,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检查中发现有关单位和个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责令责任单位或个人立即改正,并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

  检查发现施工现场工程实体混凝土质量强度严重不达标的,根据责任倒查机制,追溯至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对本次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监督检查结果在全省进行通报。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地要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制定检查方案,认真开展自查和检查。要对照检查内容完善文件资料和台账,督促项目及企业按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要持续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管,督促有关质量责任主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强化预拌混凝土质量管控,确保建筑工程质量。

  (二)认真准备。检查期间,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本地区全部符合抽检条件的在建建筑工程项目清单,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地点、结构类型、工程类型(公共建筑、商品住宅等)、参建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等)、开工时间、形象进度等。受检工程项目应处于主体结构施工阶段,并有可供检查的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

  (三)严肃纪律。检查期间,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认真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轻车简从,廉洁自律。严格按照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要求,有序开展检查工作,遇有涉疫情况,遵照事发地区疫情防控规定妥善处置。

  各市、雄安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于6月15日前上报联络员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市级检查结束后,各地要及时汇总本地区预拌混凝土质量基本情况及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并于9月5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联系人及电话:郭晓英 0311-87905025 87805328(传真)

  电子邮箱:zhianchu3101@126.com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6月7日


原文链接:http://zfcxjst.hebei.gov.cn/zhengcewenjian/tfwj/202206/t20220607_3164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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