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金管)发〔2022〕8号
关于全面推行发放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
组合贷款的通知
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坚全力稳经济保增长促发展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中国人民银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在自治区范围内全面推行发放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组合贷款业务。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主动采取措施,积极协调商业银行、不动产登记等部门,确保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组合贷款业务顺利实施。请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开展情况报送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联 系 人:摆晶
电话及传真:0951-5019457,5016115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6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