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住建法治网!
当前所在:首页 > 法律知识 > 关于进一步落实本市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 2022-04-06 )

关于进一步落实本市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 2022-04-06 )

发布时间:2022-07-15作者:admin来源: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索取号 3589258689/2022-00071 载体类型 发布机构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文件编号 沪建质安〔2022〕176 号 记录形式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关键词 内容描述

  沪建质安〔2022〕176 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落实本市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各特定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本市疫情防控形势异常严峻,目前已进入最吃劲、最关键的阶段。为深入贯彻 4 月 3 日市委常委会等有关会议精神, 严格落实此前发布的各项政策文件要求,更严更细更实更快 地做好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打赢建筑工地疫情防控 阻击战,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各单位务必提高政治站位,特殊时期扛起 特殊责任,拿出特殊担当,严格落实属地、部门、单位和个 人“四方责任”和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的主体责任,扎实推 进建筑工地全员疫情防控工作机制,把各项疫情防控、应急处置和物资保障措施落实落细落到位。

  二、各建筑工地要严格按照属地核酸检测有关要求和计 划安排,按照“全员检测、不漏一人”的原则,积极组织全 体务工人员(含管理人员)做好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现场 检测应精心组织,分区分时,避免人员聚集。

  三、各建筑工地要严格按照《上海市建筑工地疫情防控 工作指南 1.0 版》开展宣贯落实,将疫情防控教育、提醒作 为每日安全教育重点内容,提升务工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和 疫情防控自觉性,严格按照指南的有关要求强化建筑工地全 过程疫情防控管理。

  四、各建筑工地要严格按照《关于开展本市建筑工地预 防性消毒专项行动的通知》(沪建办发〔2022〕173 号)有关 要求,加强日常消毒实施管理,做到消毒“区域全数覆盖、 不留任何死角”,特别是对近期集中的配送物资要做到全面消 毒。

  五、各建筑工地要严格禁止人员聚集,科学合理制订施 工组织方案,未做好疫情防控措施不得施工,避免聚集作业 或密闭空间内作业,督促务工人员作业和间歇期间做好个人 防护、保持适当距离,并采取错峰就餐、洗漱等措施避免人 员聚集。

  六、各集中救治场所项目和临时隔离用房项目要严格统 一管理,做好务工人员集中居住、疫情防控、核酸检测、人员转移等管理工作。项目竣工后,应遵循“安全、有序和原 路回流”的原则,按照《关于做好集中救治场所和临时隔离 用房项目竣工后务工人员撤离安置工作的通知》(沪建质安〔2022〕174 号)有关要求落实好有关人员的撤离安置工作, 坚决杜绝务工人员失控失管。

  七、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做好辖区内建筑工地疫情 防控的统筹协调。对于出现核酸异常工地,要及时了解核实 有关情况,指导督促企业落实闭环管理措施,配合属地疾控 部门做好“四应四尽”工作。

  八、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可 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等监督方式,确保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 位。对于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不力、玩忽职守或行动迟缓等的 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责,顶格处罚。

  

  

  2022 年 4 月 5 日


原文链接:https://zjw.sh.gov.cn/jsgl/20220706/f1f86a545a1d40ae9fd42611c368674f.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住建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金政互联资讯中心主办-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住建法治网 zjfzw.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7028685,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联系邮箱:zjzixunw@tom.com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院西配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