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漳州、泉州、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为加强我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管理,规范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行为,根据《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和《福建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规范化管理办法》(闽建〔2022〕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厅拟于7至9月份开展2021年度全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信用评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2022年1月1日前已在省厅办理备案手续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二、评价步骤
(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于8月5日前,按照《办法》第十
六条规定要求,通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网址:http://zjt.fujian.gov.cn)链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登录后选定房屋征收行业,在“房屋征收信用评价管理”里的“企业信用评价”模块提交相关材料至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房屋征收部门。
(二)各设区市房屋征收部门于8月20日前,会同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按照《福建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信用评价标准》(附件1)要求,对本地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开展信用评价,并将《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年度信用评价汇总表》(附件2)报送省厅房管处。
(三)9月10日前,省厅视情况组织对各设区市报送的信用评价结果进行随机抽查。对符合《办法》第二十一条要求、评价等级为C级的征收实施单位,所在设区市征收部门责令其单位进行整改,并组织复核,复核评价等级及时反馈省厅房管处。
(四)9月底前,省厅组织公示、公布2021年全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信用评价结果。
三、其它事项
(一)此次信用评价系《办法》修订后首次组织实施,各设区市房屋征收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按照本通知要求督促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认真学习《办法》,如实、及时填报相关材料,并严格依照信用评价评分规则和标准对征收实施单位作出评价。
(二)8月5日后,信用评价企业端口将关闭,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年度信用评价材料的征收实施单位,按《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评定等级。
(三)信用评价期间,实地检查、核查需严格落实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如因疫情防控升级导致相关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应及时向省厅反馈相关情况,公示、公布信用评价结果等工作节点将适当推迟。
(四)要把年度信用评价工作与规范房屋征收行为相结合,认真核查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是否存在《福建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信用评价标准》中直接被认定为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情形,进一步提高房屋征收管理、服务质量,全面提升和谐征收水平。
附件:1.《福建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信用评价评分标准》
2.《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年度信用评价汇总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2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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