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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30作者:admin来源: 宁夏住建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宁建(建)发〔2022〕48号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建筑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从业期间继续教育工作,提升“安管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管理能力,保障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15〕206号)及《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及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宁建规发〔2020〕2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安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

  本通知所称“安管人员继续教育”指已取得“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人员,在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所在企业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各建筑施工企业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按要求组织“安管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积极参加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国家及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筑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管理要求、安全责任体系建设、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案例分析等,具体可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及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规定的培训要点。

  二、规范“安管人员”继续教育组织方式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安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两部分,一是“经建筑施工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二是“在证书有效期内参加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满24学时”。具体组织方式包括企业自主培训和行业主管部门培训。

  (一)企业自主培训。各建筑施工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在项目开复工、重点施工环节等重要节点和晨会、周会、月会等固定时间,组织“安管人员”开展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并充分利用施工间歇、冬季停工等时段,组织开展集中安全生产教育。建筑施工企业不具备培训条件的,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开展培训。

  (二)行业主管部门培训。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定期组织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为方便企业和从业人员,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搭建“宁夏住建领域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平台”(平台网址:https://nbuild.nxjscx.com.cn:8400),专门设置“安管人员”继续教育板块。“安管人员”未能参加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参加学时不够的,可登陆“宁夏住建领域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平台”进行注册学习(操作流程见附件1),此培训不收取费用。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规定,该培训学时可计入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课继续教育学时。

  三、严格“安管人员”岗位证书续期审核流程

  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应当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经所在企业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证书延续,证书延续核准过程中将按规定审核继续教育完成情况。根据继续教育组织形式,分类进行审核。

  (一)企业组织的继续教育部分采取承诺制。企业自主组织或委托相关培训机构开展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安管人员”申请资格续期时,由所在企业出具《“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承诺书》(附件2),对培训过程和培训结果做出承诺,并对承诺事项真实性负责。

  (二)主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部分采取审核制。“安管人员”登陆“宁夏住建领域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平台”参加继续教育,完成相应学时后,学习数据由培训平台自动导入岗位证书管理系统,作为证书延续审核依据。“安管人员”参加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培训组织方应当在培训结束15个工作日内,将学员名册、学时等信息上传至“宁夏住建领域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平台”,系统将累计记入继续教育学时。

  四、注意事项

  (一)“宁夏住建领域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平台”于2022年7月正式上线运行,全区已取得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证书处于有效状态的人员均可登陆参加学习。

  (二)从2022年9月15日起,未按要求参加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宁夏住建领域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平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且未完成规定学时的,“安管人员”证书延续申请将不予通过。鉴于近两年受疫情影响,部分市、县(区)未能举办培训班,且自治区学习平台上线时间尚短,为方便企业和从业人员,2022年12月31日前申请“安管人员”证书延续继续教育学时可按学满8学时核验;2023年1月1日起,一律按学满24学时核验。

  (三)“宁夏住建行业岗位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将启动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延续申请教育培训结果识别功能,未完成规定学时的将无法通过延续申请。请广大学员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参加学习,务必于证书有效期到期前学满规定学时,以免耽误证书续期。

  (四)“宁夏住建行业岗位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及教育培训平台由自治区建筑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负责运行维护,系统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联系反馈。

  联系电话:0951—5170822、5179033。

   

  附件:1.“宁夏住建领域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平台”在线学习

  操作指南

  2.“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承诺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7月29日

    

  


原文链接:https://jst.nx.gov.cn/zwgk/zcwjk/gzwj/202207/t20220729_36405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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