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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能力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03作者:admin来源: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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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石家庄、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石家庄、唐山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质量强国建设的决策部署,按照2022年省级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考核方案要求,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管理,提升工程质量监管水平,决定开展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能力评价(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能力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及所辖县(市、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含局内设科室),受主管部门委托具有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含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

  二、评价内容

  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建质〔2007〕184号)、《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冀建法〔2010〕478号)及《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冀建质〔2012〕17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质量监管工作实际,重点评价以下内容:

  监督机构基本条件、制度和信息化建设情况、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省质量管理政策措施情况、近两年工作履职情况、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建立情况、机构监督人员监督执法及信息化应用能力等。

  三、评价程序

  根据《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冀建法〔2010〕478号),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县(市、区)评价范围内监督机构进行现场评价打分。

  省厅负责对各市监督机构进行现场评价,并按规定抽查至少20%的县级监督机构并对首次参加评价的新申办机构进行复核。省级对县级机构抽查结果与原评价结果不一致的,责令市级建设主管部门重新评价。

  全部评价结束后,省厅印发评价通报,对评价基本合格以上的监督机构颁发资格证书;不合格监督机构限期整改,整改后按程序重新评价。不合格机构整改期间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监督机构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评价结果公布后30日内向省厅申请复核。评价结果在厅网站公布。

  四、工作安排

  (一)初步审核。各市及辖区评价范围内的监督机构按照《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能力评价登记表》(附件1)进行评价登记,各市建立监督机构能力评价档案,完成汇总及初步审核工作,在审核中发现机构登记表有问题的,直接退回原监督机构,重新填报。(2022年9月10日前)

  评价过程中发现评价登记信息与实际不符的,取消现场评价。

  (二)市级评价。各市完成辖区评价范围内监督机构现场评价打分工作,汇总评价结果,形成本地区评价情况书面报告,并将评价登记汇总表、评价结果汇总表与评价情况报告一并加盖市主管部门公章后,原件与电子版(汇总表为excel格式)报送省厅。(2022年9月28日前)

  (三)省级评价。省厅完成对各市监督机构现场评价和县级监督机构、新申办机构复核工作,复核结果与市级评价偏差较大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处理,并通报全省。(2022年10月28日前)

  (四)印发通报。省厅印发评价通报,颁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证书》,督促评价不合格监督机构限期完成整改工作,重新评价。(2022年11月15日前)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市要高度重视本次能力评价工作,按相关规定和通知要求制定本地评价工作方案,周密部署评价工作,细化分工,责任到人,做好部署落实工作,精心组织落实好各环节具体工作事项,8月31日前将评价工作联络人名单报送我厅。

  (二)严格把关。各市要在评价过程中统一标准、程序和内容,严把监督评价关,认真审核评分,并对本地评价登记资料、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现负责评价人员有违规行为弄虚作假行为的,按规定严肃处理。

  (三)强化管理。各地监督机构要以评价为契机,主动对照规定排查问题漏洞和薄弱环节,加强机构管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补齐短板,提高监管能力。发现各地监督机构在评价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取消评价资格或合格证书,通报全省,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责。

  联系人:郭晓英 0311-87905025(政策咨询)

   杜晓凡 0311-87805277(资料收集)

  电子邮箱:hbzjzglk@163.com

  邮寄地址:石家庄市新华西路501号5202室 邮 编 050051

  

  附件:1. 2022年质量监督机构能力评价登记表

  2.2022年质量监督机构能力评价登记汇总表

   3.2022年质量监督机构现场评价程序

   4.2022年质量监督机构现场评价评分表

   5.2022年质量监督机构现场评价结果汇总表(设区 市)

   6.2022年质量监督机构现场评价结果汇总表(省级)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8月26日


原文链接:http://zfcxjst.hebei.gov.cn/zhengcewenjian/tfwj/202208/t20220829_3170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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