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解决欠交、漏交和占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问题,日前,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通知,规范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工作。
通知规定,已售新建商品房在办理网签备案时,由开发建设单位按预测面积向市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代为足额缴纳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在购房人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出示缴纳凭证向购房人收回代交维修资金。已办理网签备案手续的,购房人未交存维修资金的,市房产交易主管部门将暂停办理房屋交易手续。
通知明确,对购房人未交存维修资金,但开发企业办理交房手续的,由市住房维修资金管理等相关部门约谈开发建设单位,责令限期交存。对逾期未改正的,将依法予以处罚;对开发建设单位代收维修资金未按规定交存至市维修资金管理部门专户的,将引导业主、业主委员会,通过司法程序予以追缴。(供稿: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编辑:刘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