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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督罚字〔2022〕43号

发布时间:2022-12-24作者:admin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侯志强:

  2021年9月30日,河北省衡水市润和城项目西区1#楼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28万元。根据《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衡水市润和城项目西区1#楼工地“9.30”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衡政字〔2021〕29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衡水市润和城西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发现事发部位窗井洞口存在防护不严密隐患后,仅口头告知并未下发书面监理通知书,未派员监督整改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2〕29号),你于2022年9月23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1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原文链接: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fdzdgknr/zfhcxjsbwj/202212/20221215_7693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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