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住建法治网!
当前所在:首页 > 法律法规 > 关于妥善处理疫情防控应急工程结算的意见

关于妥善处理疫情防控应急工程结算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3-01-07作者:admin来源: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持续推进工程项目建设的通知》和“点题整治”工作要求,对新冠疫情防控方舱医院、隔离点等应急工程(以下简称应急工程)结算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应急工程计价应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原则,明确约定计算办法、价款支付以及结算方式。

  二、应急工程执行我省现行计价规定,并按下列规定合理调整和确定工程造价:

  (一)套用现行预算定额计价的,水泥、混凝土、钢材的定额消耗量乘以系数1.05,其他材料(设备、成品箱房除外)的定额消耗量乘以系数1.15;施工机械台班定额消耗量乘以系数1.30;应急工程人工费按照专项人工费调整系数调整。各地未发布专项人工费调整系数的,调整系数由发包人确认,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二)现行预算定额未编列项目或应急工程所需的临时用工,按直接成本加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计算综合单价,直接成本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组成。用工数量及人工单价、材料用量及其单价、机械使用时间和租赁单价均按照签证办理工程结算。

  (三)疫情封控期间因材料供应困难、运输成本高,材料价格高于各地发布的材料综合价格时,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四)应急工程建设期间,因疫情防控产生的以下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按实签证办理工程结算:

  1.人员滞留、隔离、食宿、防护等费用。

  2.闭环管理、机械设备停滞、周转材料停滞、自备应急电源等费用。

  3.其他专项费用。

  (五)应急工程造价不下浮,不计算缩短工期增加费、赶工费、干扰费。

  三、各地住建部门应加强指导应急工程计价和工程结算。各地已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发承包双方可按照本意见签订补充协议。

  四、本意见所指的应急工程,由当地政府疫情防控指挥部门认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2月27日

   附件下载:

  


原文链接:http://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jzsc/202301/t20230106_6087724.htm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住建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金政互联资讯中心主办-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住建法治网 zjfzw.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7028685,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联系邮箱:zjzixunw@tom.com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院西配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