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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新市民、青年人“安居”!贵州出台实施意见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发布时间:2023-03-04作者:admin来源: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近日,记者从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于1月11日正式印发,明确提出要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重点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

  主要面向新市民、青年人等刚需群体

  《实施意见》明确,以贵阳市(贵安新区)为重点积极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其他符合人口净流入条件的县级以上城市和成熟的工业园区,由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组织研究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当地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实施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后纳入实施范围。

  《实施意见》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住房困难的新市民、青年人,对符合条件的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和执行优生优育政策、复员退伍军人等群体应纳入保障范围。城市人民政府应按照保基本的原则,结合实际确定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

  同时,为了更好满足新市民、青年人对小户型、低租金房源的需求,《实施意见》也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标准和租金标准。

  在建设标准方面,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小户型为主,原则上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内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占比不低于70%。城市人民政府应按照保基本的原则,结合实际确定项目小户型具体占比和最大建筑面积。保障性租赁住房应配备必需生活服务设施,符合环保、卫生、消防等相关要求,建设适用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在租金标准方面,建立合理的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体系。原则上公租房租金标准应按不高于同地域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平均租金的70%确定,同时考虑不同收入群体制定不同价格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不低于当地公租房租金标准,且不高于同地域、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平均租金的90%,具体租金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租赁户收入可负担、租赁企业经营可持续原则确定。各地应建立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分区域、分类型公布租金水平信息。

  多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实施意见》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

  同时,要坚持供需匹配。城市人民政府要摸清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情况,充分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园区企业、住房租赁企业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各类主体意见,结合现有租赁住房供求和品质状况,从实际出发,因城施策,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切实增加供给,科学确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和政策措施,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政策支持全方位、力度大

  《实施意见》提出,进一步完善土地支持政策。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土地用途变更后,原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应换发新的划拨决定书;原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应由出让人和受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同时,降低税费负担。综合利用税费手段,加大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从2021年10月1日起,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此外,《实施意见》还细化了金融扶持举措,主要包括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拓宽融资渠道,鼓励与支持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等。

  


原文链接:http://zfcxjst.guizhou.gov.cn/jszx/jqdt/202302/t20230220_782549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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