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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二级造价工程师(土木建筑工程、 安装工程)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24作者:admin来源: 宁夏住建厅

  

  宁建(科)发〔2023〕3号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我区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和《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等规定,现将全区二级造价工程师(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注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申报。自2023年3月20日起,我区开展二级造价工程师(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职业资格注册工作。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方式,申请人通过“全国二级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网址:https://zaojiasys.jianshe99.com/cecaopsys/)进行申报(系统操作流程详见附件1)。

  (一)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网上填报并上传扫描件,下同):

  1.初始注册申请表;

  2.职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件;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4.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职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当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5.外国人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申请初始注册时,造价工程师本人和单位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承诺:受聘于工程造价岗位;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已办理退休。

  (二)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延续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书;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4.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申请延续注册时,造价工程师本人和单位应对其前一个注册的工作业绩进行承诺。

  (三)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书;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申请变更注册时,造价工程师本人和单位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承诺: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已办理退休。

  (四)申请注销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注销注册申请表。注销注册申请表无聘用单位签字、盖章的,应提供与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包括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或劳动仲裁部门出具的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等证明材料)

  2.注册证书。

  二、增项专业。已注册一个专业二级造价工程师,需申请第二专业注册的,按初始注册程序办理。

  三、注册证书。经审核准予注册的,由我厅核发《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电子证书)(样式见附件2)。

  电子证书可通过登录“我的宁夏”或者“宁夏政务服务网–登录–个人中心–我的证照”查询下载。

  四、执业印章。由申请人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编码规则及样式的通知》(建办标﹝2020﹞10号)的规定样式及系统生成印章编号至经公安部门备案的刻章厂自行刻制。

  注册多个专业,各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不同的,执业印章有效截止日期为注册有效期最早截止专业的日期。

  五、继续教育。二级造价工程师一个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教育学时应不少于120学时。注册多个专业的,继续教育学时可重复计算。

  注销注册后重新申请注册的,截至重新申请注册之日,近4年内继续教育学时应不少于120学时;自职业资格证书批准之日起至申请重新注册之日止不足4年的,继续教育学时每满1个年度不少于30学时。

  职业资格证书批准之日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截至申请注册之日,近1年的继续教育学时不少于30学时。

  六、其他。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其注册证书一律失效。

  联系电话:0951-6982632(业务办理咨询)

            010-62041661(系统技术支持)

  

  附件:1.“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申报注册使用说明

        2.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电子证书样本)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https://jst.nx.gov.cn/zwgk/zcwjk/gzwj/202303/t20230320_40017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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