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取号 | 3589258689/2023-00027 | 载体类型 | 发布机构 |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 |
文件编号 | 沪建应急〔2023〕123 号 | 记录形式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
关键词 | 内容描述 |
沪建应急〔2023〕123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开展本市房屋排查系统数据第二轮区区互检的通知
各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按照《关于印发开展本市房屋排查系统数据滚动质检行动方案的通知》(沪建应急〔2022〕659号)(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组织各区开展本市房屋排查系统数据第二轮区区互检。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互检时间
第二轮区区互检时间为2023年3月20日至3月31日,共2周。
二、互检安排
各区既是检测区,也是被查区。具体互查安排如下:
检测区 | 黄浦 | 浦东 | 杨浦 | 静安 | 徐汇 | 青浦 | 金山 | 闵行 |
被查区 | 杨浦 | 徐汇 | 浦东 | 闵行 | 嘉定 | 长宁 | 静安 | 奉贤 |
检测区 | 长宁 | 普陀 | 崇明 | 松江 | 宝山 | 奉贤 | 嘉定 | 虹口 |
被查区 | 松江 | 宝山 | 虹口 | 金山 | 崇明 | 黄浦 | 青浦 | 普陀 |
三、互检对象
以被查区街镇为单位,对该区自建房点位进行质检,并同步质检农房、城房系统数据。现场质检单点打分表见附件1-3。
四、质检方式
(一)点位选取:市自建房工作组抽取各区10个自建房点位(每街镇5个点位,共2个街镇)。
(二)点位计分:信息正确记为1分;仅非关键信息有误,记为0.5分;关键信息有误、图斑明显错误或未采集等,记为0分。该区得分为区内所有点位记分总和,满分10分,大于或等于9分表示合格;各街镇得分为街镇内所有点位记分总和,满分5分,大于或等于4.5分表示合格。
五、工作安排
(一)开展调研交流。各区建设管理(交通)委或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要带队开展区区互检工作,重点围绕自建房排查整治、数据自查自纠等内容进行调研交流,相互学习和借鉴好的经验做法,做到互学互进。
(二)开展现场质检。市自建房工作组将于3月16日前发布各区质检点位表,各区组织本区第三方检测机构于3月31日前对指定被查区开展现场质检。
(三)上报质检结果。各检测区完成区区互检任务后,要指导第三方检测机构梳理核对质检情况,并于3月31日前将质检结果汇总表发送至市自建房工作组(附件4)。
六、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要高度重视数据质检工作,根据区区互检通知安排,组织本区第三方检测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指定被查区的数据质检任务,质检过程要严肃认真,质检结果要公平公正。
(二)加强整改复核。市自建房工作组将发布第二轮区区质检结果,各区不合格街镇要逐项进行整改。各区要及时组织力量下沉一线,对各街镇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复核,确保整改到位。
(三)加强举一反三。各区要结合市滚动质检和区区质检结果,做好部署安排,进一步加大对本区所有街镇房屋数据的质检力度,做到举一反三,切实提升房屋系统数据质量。
附件:1.城镇房屋排查数据质检现场核查表
2.农村房屋排查数据质检现场核查表
3.自建房排查数据质检现场核查表
4.各区第二轮区区互检结果汇总表
2023年3月13日
相关附件 沪建应急〔2023〕123号附件1.docx 沪建应急〔2023〕123号附件2.docx 沪建应急〔2023〕123号附件3.docx 沪建应急〔2023〕123号附件4.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