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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组织动员专业技术力量参与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17作者:admin来源: 宁夏住建厅

  

  宁自建房整治办〔2023〕10号

  各市、县(区)及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技术支撑,鼓励建筑业企业积极参与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0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23﹞18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党厅字〔2022〕21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出台了检测机构管理实施细则,建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库,开展三A级检测机构认定并向社会公布。各市也应建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库并向社会公布。

  二、动员建筑、监理、检测企业参与自建房信息排查录入工作。2023年6月底,各县(市、区)要完成辖区内所有自建房信息的排查和录入工作,并对参与辖区内企业排查录入自建房的信息进行核验抽检,7月底前将抽检结果报送自治区自建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自建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县区报送结果,将对参与自建房信息排查录入表现良好的企业予以通报表扬,按照良好行为认定标准加100分(以各地正式上报文件为准)。

  三、动员建筑、监理、检测企业参与自建房安全鉴定工作。2024年1月底,各县(市、区)将各企业参与自建房安全鉴定相关资料报送到地级市自建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核实,地级市将最终核实情况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报送至自治区自建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自建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市级报送结果,将对参与自建房安全鉴定的企业予以通报表扬按照良好行为认定标准加200分(以各地正式上报文件为准)。

  四、动员建筑、监理、检测企业参与自建房危房整治工作。2024年1月底,各县(市、区)将各企业参与自建房危房整治相关资料报送到地级市自建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审,地级市将初审情况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报送至自治区自建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自建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依据市级报送的结果进行抽检,抽检合格后,对参与自建房安全整治表现良好的企业予以通报表扬,按照良好行为认定标准加300分(以各地正式上报文件为准)。

  五、组织动员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服务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关于组织动员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服务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宁自建房整治办〔2022〕14号)的要求,2024年1月,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工程建设类注册人员服务成果报送至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管理处以及自治区建筑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简称“注册中心”),经注册中心确认后,可作为建筑执业人员本注册期内继续教育证明使用。注册人员服务满一天的,继续教育学时最多每天可登记为10个学时。一人多证的注册执业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只登记在一类证书上,不在其他证书上重复登记使用。

  

  

  自治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3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https://jst.nx.gov.cn/zwgk/zcwjk/gzwj/202306/t20230613_41439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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