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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区2023年城镇燃气从业 人员专业培训及从业人员合格 证书复检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12作者:admin来源: 宁夏住建厅

  

  宁建(城)发〔2023〕31号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综合执法局,银川市市政管理局,固原市城市管理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海兴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为规范燃气经营行为,提高燃气从业人员管理能力和操作技能,确保燃气供应服务质量和生产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要求,现将2023年全区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及燃气从业人员合格证书复检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23年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

  (一)培训组织

      1.培训考核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具体工作委托中卫市燃气行业协会实施,各市、县燃气主管部门协助配合。

      2.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资格审核分为初审、复审两级。初审由各市、县燃气主管部门负责,复审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初审、复审登录“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建设监管平台”对企业申报从业人员培训资格进行审核。通过复审人员可参加培训。

      3.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实行全区统一题库,分类别、分工种进行。考核科目设置《专业基础知识》《专业管理实务》两部分,其中,专业基础知识须包含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通用知识;专业管理实务须包含燃气经营企业管理、燃气专业知识。

      4.培训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大纲,教材使用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教材。

      5.聘请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教材编委会成员、自治区燃气行业高工及燃气行业专家等人员进行主讲。采取录播+直播双线运作模式(利用网上培训系统进行培训)。其中,所有正式课程均为录播,录播结束后提供一节直播课程进行在线答疑。

  (二)培训对象

  培训考核对象为宁夏回族自治区范围内取得或拟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中,未取得《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三类”人员均应参加培训考核。具体为以下三类:

  1.企业主要负责人。指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总经理(总裁);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指企业负责安全运行的副总经理(副总裁),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

  3.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开展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瓶装燃气送气工共8个工种的培训工作。

  (三)培训报名

  1.报名条件

  报考人不得报考已取得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相同的岗位(工种),且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辖区内注册的燃气经营企业在岗职工(需提供由政务审批部门盖章的企业职工缴纳社保记录);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2.报名时间

  2023年7月7日至2023年7月17日;过期后系统将自动关闭,不再补报。

  3.报名程序

  报考人统一由所在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登陆“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建设监管平台”(http://39.104.79.121:8080/GasTestWeb/)。按照以下操作步骤完成企业从业人员的报名工作:

  企业注册。在页面下部点击“企业注册”,按页面要求填写企业信息,检查无误后提交,等待审核通过。

  企业报名。企业注册审核通过后,登陆平台选择“专业培训”,找到“培训报名”;然后逐条填写本企业参加培训的人员信息。

  (一)培训考核资格审核

  培训资格初审时间:2022年7月7日开始,7月17日结束;培训资格复审时间:2023年7月9日开始,7月19日结束。

  (二)培训及考核

  1.培训时间

  2022年7月20日开始,7月26日结束。

  2.准考证打印

  参加培训人员在线修完所有课时,方可参加培训考核。报考人员准考证打印后妥善保管,考核进场前和身份证件同时出示方可参加考核。

  3.考核方式及时间

  考核采取无纸化闭卷方式进行,报考人在填写个人信息后,系统从题库随即抽取试题。报考人在计算机上作答,答题时间60分钟,题型为客观题(含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和案例题),试卷满分为100分,60分以上为合格。考核结束时计算机自动显示考核成绩,考核合格者发放证书。

  培训考核时间:2023年7月27日开始,7月30日结束;

  培训考核具体时间根据地方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开展,无法如期开展时,请关注中卫市燃气行业协会通知。

  二、城镇燃气从业人员合格证书复检

  根据《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燃气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每五年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开展一次复检。过期未进行复检证书自动作废。

  (一)复检对象

  取得2018年《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工作岗位属于《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规定范围且5年内任职部门或者负责工作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燃气经营企业在岗从业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学习,经属地主管部门盖章确认后,可报送至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复检。

  (二)申报资料

  申请复检的,应按照《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向企业所在地市、县燃气主管部门提交复检资料,进行初审。

  1.宁夏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检申报表(附件1);

  2.复检人员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

  3.《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原件,继续教育须经属地主管部门认定并于继续教育记录处加盖部门印章。

  4.近一年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参保个人权益记录单,或属地审批(社保)部门出具的个人社保记录,缴纳社保单位应与证书企业保持一致。

  (三)复检程序

  1.各燃气经营企业在燃气从业人员合格证书到期前60个工作日内,登录“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建设监管平台”(http://39.104.79.121:8080/GasTestWeb)进入证书复检窗口录入复检人员基本信息,上传扫描件《宁夏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检申报表》(附件1)。

  2.各市、县燃气主管部门登录“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建设监管平台”(http://39.104.79.121:8080/GasTestBack)进入证书复检窗口,对本辖区燃气企业所提交复检人员资料进行初审。

  3.各市、县燃气主管部门在2023831日前将本地区复检人员汇总表加盖部门印章(附件2),连同证书原件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其它资料由各地燃气主管部门自行存档。

  4.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复检合格后盖章,通知各市、县燃气主管部门领取;复检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自动作废,须重新参加考核,申领证件。

  三、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及复检工作是做好燃气行业安全的基础工作。各市、县燃气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培训及复检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做好人员资料审核,要求报送人员汇总信息务必准确无误。各市、县燃气主管部门要将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具体可委托城市燃气行业协会实施。

  (二)精心组织。各市、县燃气主管部门、各燃气企业及培训(复检)机构要密切协同,形成合力,畅通渠道,理顺程序,严把时间节点、审核标准,顺利完成本年度培训及复检工作。各市、县燃气主管部门要认真核准“三类人员”报考条件,切勿出现“三类人员”报考项目混乱的情况。

  (三)严格收费标准。培训收费标准严格执行中介机构非营利性服务相关要求,按照人均分摊培训考核成本费用原则,由承办培训机构按照当地物价、民政部门要求核准收取。

  培训组织联系人:徐老师,联系电话:0955-8765511

  附件:1.宁夏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检申报表

        2.宁夏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检人员汇总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宁夏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检申报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文化程度


  从业类别


  受聘企业


  岗位工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申报

  单位意见

  (盖章)

  年月日

  身份证

  复印件

  (正、反)

  各市、县(区)燃气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宁夏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检人员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所在企业名称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从业类别

  岗位工种

  证书编号

  继续教育学时

  安全事故记录

  备注



















































  审核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注:1.从业类别填:岗位1(企业主要负责人)、岗位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3(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瓶装燃气送气工);

  2.岗位工种填:证书上标示的申请人具体工作岗位。


原文链接:https://jst.nx.gov.cn/zwgk/zcwjk/gzwj/202307/t20230706_41708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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