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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关于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16作者:admin来源: 宁夏住建厅

  

  宁建(城)发〔2023〕34号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局、商务部门、公安局、消防救援支队(大队),银川市市政管理局,宁东管委会各相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银川市兴庆区富洋烧烤店燃气爆炸事故重要指示精神、6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及全国安全防范工作紧急视频会议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安排部署和《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市场,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公安厅、消防救援等部门决定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联合执法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限要求

  从即日起到2023年8月15日,由各市、县(区)、宁东管委会燃气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商务、公安、消防等部门,集中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对液化石油气充装站、供应站、交通卡口等进行全面排查,彻查“黑气瓶”“黑气贩”“黑窝点”,依法查处违法充装、运输、储存、销售等行为,严惩一批违法企业和个人,问责一批责任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曝光一批严重违法案例。

  二、重点执法内容

  1.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的行为;

  2.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液化石油气企业和供应站点为非自有气瓶、不合格气瓶充装,为翻新、超期未检气瓶充装,为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等行为;

  3.跨区域、跨企业充装、经营液化石油气的行为;

  4.“黑气瓶”“黑气贩”“黑窝点”等违法经营行为,以及以流动车辆、隐形站点等方式违法从事倒灌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行为;

  5.特种设备、液化石油气气瓶未按期检验、报废,检验不合格,带病运行等行为;

  6.无证检验、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实施检验以及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

  7.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或使用普通货物运输车辆承运瓶装液化石油气等行为;

  8.违法生产、翻新液化石油气气瓶的行为;违法向个人销售液化石油气气瓶,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及假冒伪劣燃器具、翻新气瓶等行为;

  9.未取得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经营活动行为;

  10.餐饮经营场所未按规定安装燃气泄露报警和切断装置行为”。

  11.餐饮经营场所未开展从业人员燃气安全培训行为;

  12.其他违法行为。

  三、执法要求

  (一)全面排查发现违法线索。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违法违规行为大排查、大起底,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村)的网格化管理作用,认真梳理群众信访、举报和自媒体曝光事项,深入挖掘瓶装液化石油气违法充装、运输、储存、销售等问题线索,逐一分析甄别,精准开展执法。

  (二)依法从快从严从重惩处违法行为。对掌握的违法违规线索要高效查处,快立案、快处罚、一查到底。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持“零容忍”,出重拳、下重手、用重典,该罚款的要顶格处罚,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要严格执行,该吊销许可证的坚决予以吊销,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形成严管严控的高压态势,坚决杜绝执法“宽松软虚”。

  (三)提高联合执法效率。各有关部门要派出精干力量,组建一支能打硬仗的联合执法队伍,高效开展执法工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照法定职责,由具有处罚权的部门及时作出处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能当场处罚的当场予以处罚,不能当场处罚的按规定程序尽快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有关部门,形成联合执法的合力。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全力攻坚,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实现目标任务。牵头部门要做好统筹协调工作,细化联合执法措施,相关部门要聚焦重点执法任务,加强协作,推动联合执法工作落实落地。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将组成督导组,适时对各地联合执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二)全面规范市场。各地要通过严格执法,严厉打击

  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惩处违法主体,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清出一批违法乱纪、严重破坏秩序的市场主体。同时,积极培育一批信誉好、实力强、经营规范的企业做大做强,促进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规模化、专业化发展,切实提高行业整体安全水平。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渠道,及时曝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典型案例,形成打击震慑。同时,开通举报通道,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发动群众积极参与,营造全社会共同监督、打击违法行为的良好氛围,促进全区瓶装液化气市场良性发展。

  请各地级市按周报送所辖县、市(区)的联合执法情况,于每周一将上一周工作情况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8月18日前报送工作总结。

  联系人及电话:王晶杰    0951-5027170 15209699887

  传真:0951-5054878 邮箱:nxjstcjc@163.com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自治区商务厅

  自治区公安厅  宁夏消防救援总队

  2023年7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https://jst.nx.gov.cn/zwgk/zcwjk/gzwj/202307/t20230714_41806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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