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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16作者:admin来源: 宁夏住建厅

  

  宁建发〔2023〕49号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督)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房屋安全使用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深刻汲取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利民学苑小区住户私拆承重墙等安全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决遏制室内装饰装修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办〔2023〕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件”)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区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主体,压实各方主体责任

  (一)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下统称装修人)是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在实施房屋装饰装修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严格执行法定情形下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设计单位、装饰装修企业的规定。装修人装饰装修房屋前,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工程开工前办理登记手续,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装修人违法违规开展装饰装修活动的,要承担整改拆除和恢复工程等相关费用。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或社区对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二)物业管理单位在为装修人办理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登记手续时,应当告知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包括但不限于“29号文件”中明确的相关事项,应当在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签订后第一时间将装饰装修的时间、地点、举报电话等情况在业主所在楼栋明显位置公示,应当加强装饰装修活动现场巡查、监督,对违反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要依法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并及时报告属地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城管执法平台、有关主管部门或12345热线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未事先告知、未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物业管理单位可依照《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限制施工人员、施工机具、机械设备、材料等进入施工现场。物业管理单位做好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签订工作的同时,积极推行装修人签署装修安全承诺书工作机制,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擅自变动建筑承重构件或抗震措施、不违规加层加盖、不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等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监督管理责任,加大与规划、城市综合行政执法、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应急、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密切联系,加强对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督促物业管理单位按规定落实禁止行为告知、管理服务协议签订、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等责任。充分发动属地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社会群众等监督装饰装修活动。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受理群众、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报告或投诉,属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职责范围的要及时处理,属于相关部门职责范围的要依法移交相关部门,确保及时、高效统筹处置各类装饰装修违法违规行为。

  (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加强对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物业服务等行业管理,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强化设计单位、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管理和监督指导;依法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抽查、施工监管等工作。建立健全房屋装饰装修报告机制,提醒和引导装修人在房屋装饰装修前必须向物业管理单位报告,要求物业管理单位将发现的装饰装修违法违规行为第一时间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建立权责清晰的接诉处置机制,强化部门之间的联动协同,注重全过程监管,加大对装饰装修安全管理所涉及相关企业、街道(乡镇)及居村(社区)、有关单位等管理人员的培训,齐抓共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五)各地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物业管理单位、社会群众、有关部门、单位投诉、报告的装饰装修违法违规行为,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依法予以查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移交有权部门依法查处。遇到阻碍执法、拒不配合执法及拒绝恢复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情况,应及时联络属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进行处罚。对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要畅通城管执法平台运行,高效处理群众和单位投诉、报告事项,并建立相关台账进行归档管理。

  二、严把关键环节,依法规范装修活动

  (一)装修人在实施装饰装修活动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物业管理人可积极为装修人提供相关咨询意见,引导装修人执行法定情形下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设计单位、装饰装修企业的规定,其他情形下优先选聘具有设计、装饰装修资质企业承揽业务,依法依规依程序办理装饰装修相关手续,依据签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及安全承诺书履行义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装修改造工程,要进一步落实装修人的首要责任和设计、施工等单位的主体责任,督促各方主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落实安全技术措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二)设计单位承揽房屋装饰装修设计业务时,要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对于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有资质要求的,要具备相应资质,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等行为,要求立即整改,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从业人员依法处罚。

  (三)装饰装修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跨省从业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应按当地有关规定办理和履行相关信息登记或告知义务。对于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有资质要求的,要具备相应资质,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一步完善装饰装修有关制度和机制,加强装饰装修资质管理和行业管理,同步纳入信用体系管理。

  (四)装饰装修企业承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业务时,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和房屋建筑安全,确保装饰装修质量。涉及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情形的,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不得施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擅自施工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行为,要求企业立即停工整改,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从业人员依法处罚。

  (五)装饰装修企业在组织施工前及过程中发现房屋建筑有影响主体结构安全的裂缝、沉降或房屋建筑承重结构构件有严重或明显损坏痕迹和险情的,要立即停止装饰装修施工,并第一时间向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由装修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评估,出具结构安全结论,并征求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的可行性意见后,方可按报批程序要求进行装饰装修施工。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D级的房屋建筑不得擅自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施工。

  (六)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达到法律法规规定规模的,应当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施工许可证,同步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手续)的,一律不得开工。法律法规规定限额以下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不需要申办施工许可证的,实行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制,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组织实施。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措施,督促装修人履行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安全管理责任。

  (七)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法依规对建设活动实施安全监督,督促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各项规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对发现应办理而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施工、不按装饰装修设计文件施工、不落实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规定、破坏房屋建筑主体结构及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八)装修人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及书面承诺,要纳入物业管理单位长期保存档案资料妥善保管,各地根据需要可移交有关主管部门长期保存。物业管理单位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依法依规依合同履行装饰装修活动中承担的管理服务职责。未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对管理单位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从业人员依法处罚。

  三、加大部门联动,全面加强监督管理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部门作用,加大与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公安、消防、应急、街道(乡镇)及居村(社区)等相关单位的联系沟通、联动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合力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工作,积极防范化解装饰装修活动风险,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各地要进一步加强事前事中监管,加快建立装饰装修活动登记、备案、审批等相关信息互通共享机制,促进审批与监管、执法与监管有效衔接、高效运转;建立健全违法装饰装修行为部门联动执法工作机制,抽调执法人员组成联合检查工作组,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协同查处违法案件,持续发力规范装饰装修行为。认真落实装饰装修案件受理和移交制度,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对在接诉、日常巡查中发现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违法违规施工行为,要按职责依法依规处理或移交有权主管部门处理。进一步加强房屋装饰装修巡查,指导街道(乡镇)建立完善既有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网格化巡查制度,督促属地物业管理单位依法依规落实房屋装饰装修的安全巡查、管理责任,协调和督促属地居村(社区)主动承担无物业服务小区内房屋装饰装修的申报登记、安全承诺书签署、安全巡查、管理等责任,充分发挥社区网格员、志愿者等前哨和探头作用,加强日常监管巡查,对发现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第一时间向街道(乡镇)报告,有力监督和促进项目建设各方履行安全主体责任。

  四、强化宣传教育,全力提升管理成效

  各地要充分发挥宣传舆论的导向作用,常态化利用网络、媒体等宣传手段和社区宣传栏、小区公示栏、电子显示屏等宣传阵地,普及装饰装修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大力宣传装饰装修过程中私拆滥改的危害,增强装修人、装饰装修单位等相关主体的质量安全意识,引导社会公众主动关注关心居住生活场所实施的装饰装修活动,有效提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责任感和警觉性,促进装饰装修各方主体牢固树立文明装修、安全装修的理念。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协调和指导街道(乡镇)定期组织本单位综合执法人员、所属居村(社区)“两委”人员、网格员、志愿团队、小区业主委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人员等宣传装饰装修相关法律法规和典型警示案例,提高属地居民群众和有关单位对装饰装修的守法意识,营造人人重视安全、人人保障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29号文件”和本《通知》,执行情况于8月30日前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房地产管理处(联系电话兼传真:0951—5014128;电子邮箱:nxfdcglc@163.com)。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https://jst.nx.gov.cn/zwgk/zcwjk/gzwj/202307/t20230714_41806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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