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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实施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02作者:admin来源: 宁夏住建厅

  

  宁清洁取暖办〔2023〕1号

  各市、县(区)(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

  为扎实推进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建设,规范我区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实施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制定印发的《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资环〔2022〕38号)、《关于加强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和资金管理保障群众温暖清洁过冬的通知》(财办资环〔2022〕52号)、《关于促进北方地区清洁取暖持续向好发展的意见》(发改能源〔2022〕1916号)等相关规定,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生态环境厅等部门,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技术指南》。现予以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自治区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实施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代章)

  2023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扎实推进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建设,规范项目实施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制定印发的《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资环〔2022〕38号)、《关于加强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和资金管理保障群众温暖清洁过冬的通知》(财办资环〔2022〕52号)、《关于促进北方地区清洁取暖持续向好发展的意见》(发改能源〔2022〕191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城市范围的项目。

  第三条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改造项目坚持“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和“先立后破”的总原则;城区、县城主要实施热电联产、工业余热集中供热与管网建设,对供热燃煤锅炉进行超低排放改造;农村采用空气源热泵、太阳能热水+空气源热泵、太阳能光伏+空气源热泵、空气源热泵热风机、燃气壁挂炉等方式对集中片区与分散农户实施热源清洁化改造;建筑能效提升改造包括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管网改造等方面;能力建设包括能源保障能力、长效运维服务、确保不返煤监管保障等。

  条冬季清洁取暖改造项目要突出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从政府、企业、居民等不同主体角度分析,统筹兼顾“减污降碳”和“保民生”,实现“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因户制宜、安全可靠、长治长效”建设目标。

  条冬季清洁取暖项目要立足农村建筑密度、经济水平、气候条件、资源条件、居民习惯等实际情况,选择简单实用、技术成熟、成本可负担、群众乐于接受的技术路径,提炼一批“节能低碳、绿色高效、经济适用”的冬季清洁取暖典型案例,以点带面在全区推广普及。

  第二章 组织机构

  条自治区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实施工作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厅际联席会议”)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厅、乡村振兴局、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等8个部门(单位)组成。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为牵头部门。

  条自治区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实施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住房城乡建设厅分管负责同志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厅际联席工作会议,加强项目实施统筹管理,掌握项目进展和计划执行情况,研究解决项目推进中的主要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第八条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冬季清洁取暖的工作要求,结合部门职责,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及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推动任务落实。

  (一)住房城乡建设厅在落实牵头责任的同时,负责统筹城镇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城镇供热管网更新改造、农村具有改造价值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等工作,加强对清洁取暖项目建设质量的督导。制定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空气源热泵热风机、“太阳能光伏+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等主推冬季清洁取暖技术指南。

  (二)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冬季清洁取暖用煤、用气、用电保障工作,制定用电用气价格调整及支持政策,合理控制清洁取暖用电用气价格,指导电网改造工作,增强清洁能源供应能力,推进“清洁取暖+屋顶分布式光伏”稳步发展。

  (三)财政厅负责清洁取暖项目申报评审、争取中央财政补助、制定落实自治区财政支持政策,督促市县按实施方案筹措财政投入,落实困难群体运行政策,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组织清洁取暖资金绩效评价和项目调整审核备案,统筹安排联席会议办公经费等工作。

  (四)生态环境厅负责燃煤供热锅炉超低排放改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及绩效评价等工作,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对清洁取暖项目的保障力度。

  (五)农业农村厅负责推广农村地区生物质炉技术,指导各地做好生物质成型燃料加工保供等工作。

  (六)市场监管厅负责民用散煤质量监管工作,依法查处生产、加工、销售高硫、高灰分劣质燃煤等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农村清洁散煤供应链。

  (七)乡村振兴局结合乡村建设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协同相关部门同步推进清洁能源项目建设,在乡村建设行动中积极支持清洁取暖项目建设,落实低收入群体享受特殊优惠政策。

  (八)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负责电网改造、电力保供等工作,保障电网负荷满足清洁取暖用电需求,落实冬季清洁取暖谷电时段及电价优惠政策。

  条各地级市党委、政府是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自治区党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落实部门监管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取暖设备性能、用电用气能源、群众使用安全。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各市、县(区)政府建立健全项目监管制度,重点对资金管理使用、工程进度、建设管理、环境效益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履行项目变更手续,并提交项目变更申请资料:

  (一)项目调整的,包括新增、终止、替代的项目和投资发生变化的;

  (二)热源清洁化改造项目技术路径变更的;

  (三)项目进度与实施方案有差异的。

  项目调整涉及资金规模占总资金比重≤15%的,报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能源)四部门审核;比重>15%的,由厅际联席会议审核后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重新备案。

  条冬季清洁取暖项目的立项审批、招投标、工程监理等按照国家、自治区、市县(区)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条冬季清洁取暖项目设备供应商应提供质量安全可靠的产品,并持有检验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合理布设取暖设备运行维护维修站点,承担设备日常安全运维。

  第十条各市、县(区)冬季清洁取暖项目管理机构要及时收集整理项目立项批复、施工与验收、竣工决算等资料,以备国家考核验收。

  第十条各市、县(区)冬季清洁取暖项目管理机构于每月28日,如实准确地逐级填报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实施情况调度表,同时将EXCEL电子版和经属地主管部门签字盖章的扫描版一并上报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条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实行“月调度、季通报、半年督查、年终考评”工作机制,对全区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调度。必要时联合自治区政府督查室开展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实施情况督导检查,形成督查通报。

  第四章监督管理

  条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冬季清洁取暖项目的竣工验收与备案,各市政府负责抽验项目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并将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决算文件等相关资料汇总存档。

  条各市政府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冬季清洁取暖项目进行年度绩效评价,于每年五月前将绩效自评材料一式三份分别报送厅际联席会议牵头部门,厅际联席会议牵头部门核查资料,结合工作需要,开展实地核查。

  条冬季清洁取暖项目绩效评价由地市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发展改革(能源)部门依据《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38号)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中未明确的事项,由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会商后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文链接:https://jst.nx.gov.cn/zwgk/zcwjk/gzwj/202309/t20230901_42467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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