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城)发〔2023〕47号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批管理局,银川市市政管理局,固原市城市管理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
《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安委〔2023〕3号)、《全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宁安委〔2023〕12号)明确:“严格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审批,由地级市燃气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23年9月2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下简称《条例》),也已明确:“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申请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并依照许可的经营类别、区域和期限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根据以上规定,对燃气经营许可的审批权限上收至地级市燃气主管(行政审批)部门,于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请各地燃气主管(行政审批)部门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责任,严格执行燃气企业经营许可条件,依法办理燃气经营许可,并落实定期检查制度,动态评估企业许可条件。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责令停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条例》实施前的过渡期内,燃气经营许可审批权限不变。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